近年来,国家提高爆炸物的管理力,非法制造爆炸物违反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广西大化县的男韦姓波因擅自制造硝酸铵混合物,日前被大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3年徒刑。

年6月,大化县某乡韦某联系爆破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李某协助爆破。 支付后,李先生为了节约经费,私自在家混合复合肥、柴油、米糠等制造了约30斤的硝酸铵混合物,在魏先生的采石场多次得到爆破。 爆破后,李某把剩下的硝酸铵袋混合物储藏在自家一楼的房间里后,被公安民警依法没收。 称量,该硝酸铵混合物的净重9.98kg。 从混合物中检测出硝酸离子、铵离子、柴油,具有爆炸性能和爆炸威力,确认为爆炸物。 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李某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财讯】为节约价钱非法制造爆炸物获有期徒刑三年

嫌疑人李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去年12月被公诉机关追究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罪名。

经过开庭审理,大化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违反爆炸物管理法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罪名。 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咨询,但在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可以如实说明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率,依法从轻处罚。 李某被告非法制造的爆炸物是采石场爆破所必需的,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而且被告人有悔改的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然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资料来源:广西大化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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