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陈

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法律保障、科技支撑的简单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技术]天津立法为街道“赋权减负 厘清职责”

近年来,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为了促进城市的精细化管理,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成为首都良好的政治护城河,天津先后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例如,实行以街道为“主剧场”的“剧场制、首长负责制、分权制”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工作机制;开展“一队管执法”的街道综合执法改革;推进基于网格的服务管理,创建基层治理的“通用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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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果,特别是在新冠肺炎抗击肺炎疫情方面,发挥了强大的治理效能。《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将市委的改革决策安排转化为法律规范,固化推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过程中积累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机制创新。

《条例》分为总则、机构职责、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安全施工、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共分八章48条。首先明确天津实行“剧场制、领导干部、分权”的创新工作机制,以街道为“主剧场”。它将天津市委的重要决策和天津的重要实践经验及时转化为法律法规,突出党的建设的领导作用,具有鲜明的天津特色,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委的决策部署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天津基层依法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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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有许多亮点,包括明确赋予街道权力和减轻负担,以及明确责任和划分。《条例》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清单,并予以公布。应由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落实的工作职责,不得转移到街道办事处。未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名单以外的其他职责;它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对上级和第一责任人的评价提出建议等五项权力。同时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综合执法权;明确街道办事处将协调、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解决群众诉求、处理重大问题、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同时明确,应当由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落实的工作职责,不得转移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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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街道办事处要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加强网格化管理,协调社区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联合防控、群防群治,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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