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特色城镇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十九届中央、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步前进的总基调,坚持新的发展观。在准确把握特色城镇发展方向的前提下,着力培育和发展主导产业,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规范管理机制,有效有序推进特色城镇优质发展,做好“六个稳定”

[科学技术]国办转发《意见》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

《意见》认为,要准确把握发展方向,培育和发展以空为单元的微型产业集群,而不是将行政性城镇和传统工业园区命名为特色城镇,而是主要在城市群、都市圈和周边城市等优势区位或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培育和发展。要集中力量发展主导产业,科学定位特色镇主导产业,打造行业“个人冠军”。促进生产城市的人文融合,叠加现代社区功能、文化功能和旅游功能,打造适合工业、居住和旅游的新型空房。要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有效准确投资为辅的投资运营模式。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因地制宜培育特色城镇创新创业生态,提高就业吸纳能力。有必要改善工业配套设施,使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受益。要进行改革探索实验,努力探索微产业集群优质发展的经验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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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实行存量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严格标准、严格控制数量、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明确全省特色城镇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特色镇信息库,加强对各省特色镇名单的指导、监督和动态管理。加强底线约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管理,严格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发展边界三条控制线,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格控制特色城镇房地产化倾向,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底线。为加强激励和引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组织制定特色镇发展指南,引导培育一批示范性特色镇;增加中央预算投资,支持特色城镇建设。为及时纠正和纠正错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纠正或消除非法和特色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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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统筹规划本省特色城镇的管理体制、政策措施和检查评估机制,做好组织调度、监测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详细的操作措施,科学制定特色镇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统筹做好特色镇的监测监管、典型示范和标准化整治工作,有效促进特色镇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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