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企业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企业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复印件没有虚假记载、误解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复印件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重要副本提示:
●案件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判决
●上市公司所在当事人的地位:仲裁申请人
●最终谈判案件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律师费用,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
年3月24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或“申请人”)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中国国贸仲裁京裁字第0408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书》 现在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这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这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1、申请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北大培生(北京)文化快速发展有限企业
(二)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四)仲裁申请和受理时间:企业于2019年4月22日就网上教育业务合同纠纷向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并于2019年5月16日收到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dx20190780号《业务合同纠纷案仲裁通知》
(五)事实和理由:
年7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开展网上中文教育的合作签订了《网上教育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约7月13日将所有人民币1,500万元的预付款汇给了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6个月内没有完成项目合资企业的设立。
申请人多次敦促被申请人返还本合同项下的预付款和资金占有利息,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协商的结果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本案仲裁申请。
关于这次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见企业临2019-018号、临2019-030号、临2019-031号、临2019-032号公告。
二、这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
(一)裁定被申请人立即返还申请人到期预付款人民币1,500万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其偿还之日
(三)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所有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5万元。
三、这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年3月24日,企业收到贸易仲裁委员会寄来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立即返还申请人预付款人民币1,500万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案律师费用5万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84、750元,申请人负担20%,即人民币36、950元,被申请人负担80%,即人民币147、800元,申请人全额预付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为人民币147、800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中记载的款项必须在本裁决进行之日起20天内完成支付。
本判决为终局判决,自创建之日起生效。
四、对企业当期利润或期间后利润等的影响
企业根据慎重性,大致上准备对上述网上教育业务合同项的预付款全额计入资产减值,这次仲裁事件的结果取决于企业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最终影响仲裁裁决的履行和执行情况。 企业收到此次裁决金后,收款当期净利润增加,对企业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取决于审计机关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
在这里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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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企业关于企业仲裁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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