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平台主任孙强和他的团队于2017年11月27日和12月5日培育了两只克隆猴子,分别名为“中钟”和“花花”。1月25日,顶级学术期刊《细胞》(Cell)在网上发表了他们的成果,并附有一篇封面文章:成功培育出世界上第一只克隆猴子。图为“中”(左)。

(图片由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创新卓越中心提供)

我们的记者卢成宽

近日,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诞生了世界上第一只体细胞克隆猴“中钟”,中国科学家在世界上首次实现了非人灵长类动物的体细胞克隆。在人们庆祝科技进步的同时,也有人表达了对这项技术的伦理关注:如果克隆的猴子都来了,克隆人会不会远远落后?事实上,自从绵羊多莉出生以来,关于克隆技术的伦理争论从未停止过。

[科学技术]我们也有自己的伦理“高压线”

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但不能没有科学研究伦理的规范。为了结束对科学伦理的忽视,中国在制度层面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但中国科协关于科研伦理意识的最新调查报告显示,大多数科技工作者对科研伦理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如科研诚信、转基因、伦理审查方法等,完全无知。

中国的科研伦理规范有哪些

据了解,我国科研伦理审查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为了适应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家加大了对863计划、97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资金投入,并根据国际项目的伦理评价要求成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随后,科技卫生行政部门开始重视伦理审查,不断加大科研应用中的伦理审查和监督力度。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科学研究的伦理准则、规范和评价标准,倡导符合伦理规范的科学研究活动,限制甚至禁止不符合伦理规范的科学研究活动。

[科学技术]我们也有自己的伦理“高压线”

“我国现行科研伦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文件,即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0月发布的《涉及人类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6月发布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2年()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良好规范(gcp)》和《国际合作项目中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和动物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规定》,这些也是我们比较关注的生物医学研究领域,也是涉及人类临床试验和动物实验时应该遵循的伦理规范。1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文学院哲学系系主任雷瑞鹏教授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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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199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5月,国务院还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科技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发布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明确规定禁止生殖性克隆研究,允许胚胎干细胞和治疗性克隆研究,但要遵循规范。

科学研究的共同伦理原则

虽然这些规章制度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颁布的,涉及不同的领域,但在雷瑞鹏教授看来,它们背后有着共同的价值观,一些原则贯穿了所有的“规定”。“我认为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需要牢牢把握和遵守以下基本伦理原则,即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优势原则和公正原则。事实上,在学术上,这些原则已经讨论和定义得非常清楚了。”雷瑞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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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尊重原则,即在科研活动中尊重人的尊严、自主、知情同意和隐私。比如人体试验,受试者可以选择独立参与,也可以中途自由退出试验;临床试验前,研究人员需要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受试者提供研究目的、方法、过程、可能的风险和益处等信息,让受试者在了解的基础上自行选择是否参加试验。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邱仁宗研究员曾撰文指出“干细胞治疗”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完全违背了知情同意的伦理要求,将未经证实的研究混淆为治疗,往往夸大了向患者提供信息的效果,同时研究者也应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隐私,不得将与受试者隐私有关的信息和情况透露给无关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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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不伤害原则,不是说没有风险或伤害,而是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实验前需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权衡,因此应该成立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三,优势原则,科学研究应该促进人类科学知识的增长,增加人类社会的福祉。在科研活动中,要提前权衡科研方案的优劣,进行“风险收益”分析,以科学上的预期收益来防御研究中的潜在风险。

第四是正义原则。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平合理地分配科研资源,在程序、回报、分配等方面公平对待受试者。比如在选择需要承担一些风险的课题时,研究者应该公平的招募和选择这些课题,而不仅仅是选择弱势群体,研究负担和收益应该在不同群体和国家之间公平分配。

但调查发现,经常在工作中涉及人体受试者(受试者)的科技工作者中,有近20%的人表示对知情同意原则、尊重人体受试者(受试者)的自主权、尊重人体受试者(受试者)的隐私权、不伤害原则(最小风险)不甚了解。

科研伦理中的“中国特色”

“在科学研究中,西方国家的研究人员强调知情同意原则。因为西方社会崇尚个人主义,研究人员只需要与受试者沟通并得到他们的同意。他们认为受试者家庭的参与会影响受试者的独立决策。然而,我国的情况不同。很多事情,尤其是重大事件,我们都需要和家人沟通,得到家人的支持和认可。比如在做手术的时候,我国知情同意原则的具体实施过程会有一些变化,可以是在家属参与或协助下的个人同意。被试需要和家人商量,需要家人的理解和支持。”雷瑞鹏说:“但这只是具体做法上的一些调整。尊重人的共同价值观和基本伦理原则还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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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雷瑞鹏教授看来,中国在科研伦理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也不同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科研伦理管理是由部门牵头的,比如出台一些规章制度。西方国家一般通过建立各种级别和类型的专家委员会(如美国总统生物伦理委员会和法国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来讨论和识别伦理问题。跨学科专家讨论和前瞻性地评估科学研究的伦理风险,并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目前,用于精密医学、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等重大新兴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中国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等相关专业学会可以组织跨学科专家委员会制定伦理规范和指南,科技部和卫生计生委可以在尝试获得实践经验后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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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的邓睿教授也持类似观点。她曾经说过,中国在引入伦理审查委员会之初就认识到了其独立性的重要性,各地机构在建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和制定标准操作程序时都承认并强调了这一点。但实际上,由于儒家文化集体主义宗族血缘制度的影响,我们的伦理委员会大多与各种机构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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