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万隆证券被命令纠正误解营销推广等三个问题来源中国网络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3日从证监会网站上获悉,广东证监局宣布了对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万隆证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经调查,万隆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存在误解营销推广的情况2 .通过公共媒体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建议3 .与顾客签订投资顾问合同的情况下,根据顾客的风险承担能力和产品的风险水平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合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券监督局决定对万隆证券采取命令修改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24条: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宣传和顾客招聘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去业绩进行虚假、不真实、误解的营销推广,不采取任何方法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公共媒体提出购买、销售或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遣机构纠正、监督管理谈话、发出警告函、内部合规检查次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涉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财讯】万隆证券遭责令改正 涉及误导性营销推广等三大问题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产品销售或服务 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不同的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确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向适当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财讯】万隆证券遭责令改正 涉及误导性营销推广等三大问题

具体如下。

关于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企业的

做出命令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调查结果表明,你的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存在误解营销推广2 .通过公共媒体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建议3 .与顾客签订投资顾问合同时,根据顾客的风险承担能力和产品风险水平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合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企业采取命令修改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说明责任,采取比较有效的整改措施,整改存在的问题,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券监督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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