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江伟参加过多次死刑执行工作。 9月10日,江伟想起《法制日报》记者监督死刑执行的经验时,感叹生命的脆弱性和死刑的冲击。 “第一次监督死刑执行的场景一直难忘,支持刑法修正案(9)取消9项死刑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9) (以下简称刑9 )中,被取消的9项死刑罪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罪、卖淫罪、军事

很多司法实务家认为,取消死刑罪,贯彻少杀慎杀是社会文明进步迅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司法实践中,这九种犯罪适用死刑的例子极少,取消死刑不会影响案件,也不会削弱对犯罪的打击力和对社会的保护度。

强迫卖淫死亡也可以判处死刑

记者整理了网民就取消九项死刑罪发表的言论的发现,许多人支持取消九项死刑罪,认为这是社会进步、司法文明的体现。 在不同意的观点下,多数不同意废除组织卖淫罪、死刑强制卖淫罪,特别是后者。

搜狐网网友“胡子大将军”说:“要达到强制卖淫罪强迫女性卖淫的目的,就必须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胁迫、虐待女性,比强奸罪更可恶。 强制卖淫罪不应该取消死刑”。

北京中院刑一庭法官杨亮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罪,对卖淫罪适用死刑的例子很少。 近五六年来,北京一中院每年处理组织卖淫罪、强制卖淫罪的案件78起,至少2、3起,没有一起判处死刑。

年前,杨亮处理了情节严重的强迫卖淫事件:罪犯以招募工人的名义,从地方农村欺骗了两名未成年女性,一名16岁和17岁,先强奸再强迫卖淫。 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向北京一中院上诉,终审以强奸罪、强制卖淫罪、非法拘留罪数罪处罚,分别判处两名被告徒刑13年和10年6个月。

杨亮解释说死刑少是因为通常组织卖淫罪、强制卖淫罪的社会危害达不到死刑判决。 组织卖淫和强制卖淫,一般后者的情节比前者严重,但即使是强制卖淫,在很多事件中违背受害者意愿的情况也不是特别强烈。

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增强,北京一中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的作用,通过整理卖淫行为引起的刑事案件,提出司法建议的形式,促使公安机关进行打击整顿。 北京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案件的发生量持续减少,每起案件的相关人员数量、犯罪组织的严密程度在下降。

杨亮认为组织卖淫罪,强制处死卖淫罪只是刑法上的技术解决,但实际上,刑法对这两种罪的打击力丝毫没有减弱。 他以前以这两种罪名判处死刑的例子,一般有受害者死亡等极其严重的情况,实施刑9后,遇到受害者死亡等情况,数罪处罚,法院也认为可以判处罪犯死刑。

非暴力筹款诈骗罪不会死

“中国已经没有‘吴英案’了——刑九通之后,一家媒体制作了这样的标题。

2009年10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没收了个人所有财产。 判决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法学家坦率地对吴英说:“罪不致死。” 年5月,吴英事件二审改判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庭审判长张波说,近年来重庆市的收款欺诈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涉案金额特别大的很少,重庆多年来没有对收款欺诈案件适用死刑的例子。 从全国来说,对收款诈骗案件适用死刑的情况也很少。

张波说,筹款诈骗是否保存死刑,学术界、司法实务界仍在争论。 张波的看法是,取消集资诈骗死刑,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的犯罪形成因素很多,存在被告人无视法律,集资人追逐暴利的自身原因和社会政策等问题。 集资诈骗通常不会产生致命的结果,取消死刑符合刑法的迅速发展和大众的法律感情。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刘海英告诉记者,近年来烟台地区集资诈骗犯罪与日俱增,自2009年以来急剧增加,今年5月还起诉了1.6亿元集资诈骗案件。

刘海英说:“集资诈骗犯罪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容易引起集体事情,容易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但宣告死刑的集资诈骗事件还没有进行。 减少死刑的适用,体现了处罚的人道主义和以人为中心的法治观念。 ”。

现在北京集资诈骗案件的数量比几年前上升,集资诈骗犯罪社会的危害性很大。 江伟说:“即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要法官决定适用死刑也不容易。 第一个理由是这个罪不是暴力犯罪,受害者也经常有一定的贪婪心理。 ”。

面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增加,撤销死刑是否会降低对犯罪的威慑力,对于这种犯罪更加猖獗的疑问,回答者认为“否”。

张波解释说,筹款诈骗本来就很少适用死刑,而且在取消这个死刑罪之前,司法机关已经有了相关的辅助措施。 例如,金融欺诈犯罪、减刑、假释条件变严,看罪犯是否亲自归还赃物、是否找回损失等,重视社会效果,不缩短服役就被释放,同样具有很强的惩戒和抑制作用。

法制网北京9月10日发布

标题:【财讯】刑法修正案(九)取消9个死刑罪名不减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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