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1月20日)下午,歌手胡杨琳(艺名胡杨林)起诉老东家北京太格印象媒体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太格印象)和该企业合同艺人桂莹(艺名胡扬琳)的不正当竞争事件,在朝阳法院一审判决。 胡杨琳本人和桂颖本人均未到达花园。 法院认定太格印象、桂欣莹构成不正当竞争,桂莹判断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其个人主页、太格印象主页、企业法定代表人本微博关于“胡扬琳”的推广复印件以及“声明”

【财讯】胡杨林、胡扬琳 不再傻傻分不清

与老东家太格印象解约后,老东家请新人桂莹唱自己的名曲《香水有毒》等歌,取艺名“胡扬琳”,因此歌手胡杨琳(艺名胡杨林)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太格印象和桂莹告上法院,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审判中,太格印象和桂莹莹主张,桂莹系经商标权人授权合法采用“胡扬琳”商标,桂艺名“胡扬琳”和胡杨琳的中文名、外文名、别名各不相同,不会给公众带来误解,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后桂莹和胡杨琳主张唱《香水有毒》等歌的时间不重复,胡杨琳已经在《世界电影刊》上写了专栏,作为合作伙伴参加了vq果汁《中层管理者,代理商的工作会议》,其身份已经是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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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太格印象和桂莹认为胡杨琳没有市场知名度,诉讼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太格印象官网和赵天野微博发行的材料和声明,目的是通知公众桂莹和胡杨琳的区别,不侵犯合法权益。 桂莹个人主页的复印件是真实合法的,所以胡杨琳都无权要求删除。

法院经过审理,明确胡杨琳和太格印象从2004年开始合作。 从2005年开始,胡杨琳以“胡杨林”为艺名推出了网络歌曲“香水有毒”。 从2006年到2009年,胡杨琳作为太格印象签约歌手,以《胡杨林》为艺名进行了很多演艺、推广活动。 包括2006年、2007年、2009年,发行了《有故事的女性*胡杨林*香水有毒》、《我们的故事*胡杨林*原谅无罪》、《胡杨林*与幸福有关》三张专辑,唱了很多电影歌曲。 歌曲《香水有毒》获得“2006年十大金曲奖”、“第十三届世界华语音乐排行榜——jamster年度最佳手机铃声奖”、胡杨琳本人也获得亚太音乐排行榜新人奖、“新城爆爆奖——最佳无限彩铃下载音乐大奖”。 多家媒体报道了胡杨琳及其演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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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8日,胡杨琳违反以太网形象发送了《解约通知书》。 双方发生诉讼,去年1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于2009年11月18日解除。

解约后,胡杨琳采用艺名“胡杨林”继续演艺活动。 参加全国很多音乐会、颁奖仪式、宣传活动,发表了ep《胡杨林*上瘾了》、《胡杨林*joy*你为什么对我这么好》、《第五大名着》、《坑儿》、《农谷之恋》等多部电影,多家媒体进行了演艺活动。

年4月,桂芳莹签约太格印象,开始了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推广活动。

年4月14日,事件外人太格印象文化企业注册了“胡扬琳”的复制商标,服务类别为组织表演(演出)、录像带发行、电视娱乐节目等。 年4月30日,太格印象文化企业允许桂莹采用此商标作为艺名。

年7月10日,太格印象在其官网、法定代表人赵天野本微博上发表了题为“太格印象特发声明、胡扬琳接棒“香水有毒”的投稿,与歌手胡杨林(胡杨琳饰)多年解约,回收了“香水有毒”等31首歌曲的歌唱权,新约歌手桂莹(艺 此外,太格印象官网和赵天野微博上还有“情歌天后胡扬琳重磅为《香水有毒》、《胡扬琳民间春晚发布会倾情献艺》、《胡扬琳客华语言音乐排行榜》等多项推广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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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太格印象为桂莹设置了“胡扬琳主页”,该主页的上部有“胡杨琳照片”、“胡杨琳概要”、“胡杨琳音乐链接”、“胡扬琳信息”等链接,中部是桂莹的照片和企业概要。 《胡杨琳简介》中有桂莹的介绍,包括第一经验、音乐作品、获奖经验、演出等。 比较这个主页为什么同时包含《胡杨琳》和《胡扬琳》的复印件,太格的印象和桂莹莹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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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法庭明确表示,年至今,很多网民在胡杨琳本微博@胡杨林留言,寻求证据,关于“胡杨林”还是“胡扬琳”。 网友评论说:“胡姐姐,昨晚特意去gd酒吧看你,没想到被骗了。” “今天在河北张家口宣化mlx酒吧和ktv有你的演唱会和签名会。 是不是冒充你,她觉得和你的照片不太像”“无意中听歌的话,会觉得‘香水有毒’,仔细一看,名字多么胡扬琳! ……; “这哪里是胡杨林? 这是假的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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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琳在本案诉讼中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33570元。

朝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胡杨琳、桂莹作为歌手,太格印象作为艺人经纪企业,在文化市场上创造、传播文化产品受益,都属于文化市场的经营者。 与太格印象解约后,胡杨琳还写了专栏作为合作伙伴参加了商务会议,但不能否定从事演艺领域的事实,双方依然有竞争关系。

姓名权是民法中的人格权,权利人有权禁止别人伪造自己的名字。 另外,如果自然人的名字具有商品由来的表示意义,能够起到促使顾客做出成本高的决策的作用,名字就具有商业标识的意义,不受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非法竞争法保护自然人姓名是民法姓名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延伸,重点是阻止引起市场混淆的非法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和顾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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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名字包括自然人的真名和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笔名、艺名,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和一定的人身依赖性。 在市场竞争中,如果具有商品来源意义的自然人的名字、艺名等被别人冒充,足以引起市场混乱,权利人可以要求对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在本案中,胡杨琳自2005年使用艺名“胡杨林”发表网络歌曲“香水有毒”以来,通过其艺名的大量、持续采用和普及,“胡杨林”和胡杨林已经建立了密切的市场关系,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 与太格印象解约后,胡杨琳以“胡杨林”为艺名继续进行许多演艺活动和宣传。 “胡杨林”不仅有艺名的作用,还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因此,艺名“胡杨林”既是胡杨琳的人格权,也是商业标志,具有人格和财产的双重属性,属于对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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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莹是给人太格印象的新合同歌手,是演艺领域的工作人员,应该知道胡杨琳先采用“胡杨林”作为艺名,有一定的知名度。 在此前提下,桂莹依然以“胡杨林”字形、发音非常相似的“胡扬琳”为艺名从事演艺推广活动,具有非法利用胡杨琳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切断胡杨琳的演艺市场份额,客观上充分引起。

桂莹采用艺名“胡扬琳”系由商标授权,但其采用方法突出,艺名没有采用商标,没有采用商标,因此是否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与本案无关。

桂莹采用接近胡杨琳艺名的艺名,导致客户混乱,扰乱演艺市场,违反诚实信用和大体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道歉,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双方合作期间,太格印象可以采用胡杨琳的名字和艺名“胡杨林”作为经纪人,但由于这个艺名具有人格属性和人身依赖性,合同结束后,太格印象是其他艺人类似于艺名“胡杨林”或这个艺名,容易混淆的其他名字。

太格印象是作为独家经纪企业,知道桂莹以“胡扬琳”为艺名从事演艺活动,并进行各种推广宣传,在企业官网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微博上发表声明,为桂莹开设了“胡扬琳主页”,这是霍恩 而且,这家企业的经济利益与桂莹从事的演艺活动直接相关,因此必须与桂莹莹共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胡杨琳要求桂莹和太格印象停止侵权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胡杨林”作为艺名具有人格权属性,胡杨琳要求和支持道歉的诉讼请求,但其主张期限太长,依法酌情调整。 胡杨琳主张的经济损失额太高,没有合理的依据,法院没有给予一切支持。

另外,法院指出,赵天野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个人微博上发表推进资料和“声明”等,是代表格形象的行为,因此,如果相关内容被侵权,也应该删除格形象。

结果,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桂莹不得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 删除个人主页以“胡扬琳”名义制作的推广复印件。 太格印象将删除企业官网和法定代表人赵天野本微博关于“胡扬琳”的推进资料和年7月10日的《声明》。 太格印象,桂莹莹在本网向胡杨琳道歉,赔偿胡杨琳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费用33570元。

一审判决后,是否上诉,太格印象和桂莹的代理律师表示有必要回去考虑,胡杨琳代理律师确定不上诉。

判决后,记者采访了主审法官巫雯。 巫法官说“胡杨琳现象”在音乐圈不是一个例子,但这可能是第一次受到诉讼维权。 巫法官认为自然人的名字有户籍登记,可以用身份证、户口本证明,但艺名并非如此。 因为这个艺人要维持相关权益,首先必须说明其艺名是自己的,与自己密切相关。 其次,艺名为了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必须达到一定的知名度,让相关公众知道,当然,一般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艺名才有可能被别人模仿。 巫法官暗示,如果发现自己的艺名有模仿行为,艺人需要立即固定证据,通过领域协会和司法途径等积极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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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演艺经纪企业,巫法官也指出,企业培养的艺人认为双方解约后企业当然可以继续采用其艺名,这是错误的。 本质上,艺名是自然人姓名权向市场经济的扩张,与自然人的人格相关,具有人身依存属性,不能用协议约定等方法分割,有这样的约定应该是无效的。

(作者:北京朝阳法院石岩洞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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