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呼伦贝尔市扎兰屯法院审理了因该市首次设置赌场而被判处开设赌场罪的事件。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犯因开设赌场罪判处徒刑1年,缓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孙某丙、孙某丁犯因开设赌场罪判处徒刑10个月,缓期1年,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没收的赌机上缴国库。

年6月孙某甲、孙某乙夫妇共同投资开设游戏大厅,儿子孙某丙进行机器维护和修理,孙某甲姐姐孙某丁协助孙某乙的经营管理。 年12月8日,扎兰屯市公安局巡防大队检查了该游戏中心,在该游戏中心内设置了“打渔机”、“动物园”、“鬼武者”、“打蜂机”等共计52台游戏机。 据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透露,上述游戏机具有退分、退币、屏蔽点、小博大、押注等赌博功能,被认定为赌博机。

【财讯】游戏厅私设赌博机 法院认定开设赌场罪

扎兰屯市法院认为审理后,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共同投资了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组织了赌博活动。 被告孙姓丁、孙姓丙知道别人利用赌机开设赌场,依然提供直接的援助和技术支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的罪责。 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共同出资设置了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孙某甲负责法定代表人、孙某乙负责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了首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孙姓丁、孙姓丙知道被告人孙姓甲、孙姓乙利用赌机开设赌场,依然要帮助经营管理和技术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从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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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犯因开设赌场罪判处徒刑1年,缓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孙某丙、孙某丁犯因开设赌场罪判处徒刑10个月,缓期1年,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没收的赌机上缴国库。

法院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年3月26日发表的《关于适用利用赌博机赌博事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设置具有退款、退款、退款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资料来源:呼伦贝尔市扎兰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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