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内幕交易事件受害股东索赔 I1.IMG/CJ// 0225/S 27030 T 1298601891461.JPG 专题摘要:黄光裕等人利用内幕新闻内幕交易“中关村”股票,非法近4亿元 《证券法》相关规定 关于内幕交易,中国《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被禁止的交易行为》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第75条刊登了7种内幕新闻,第202条记载了对内幕交易者的详细处罚方法 第七十六条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知情同意及内幕消息者,在内幕消息公开之前,不得买卖该企业的证券、泄露该消息、向他人建议买卖该证券 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企业股份5%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企业股份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股东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提出的民事赔偿案件暂时不予受理 2007年5月30日,西晓明阐述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侵权民事责任的实际操作程序 2007年发生的萧山钢结构事件引起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事件,难以打开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之门 2008年9月4日南京市中院正式开庭审理陈宁丰诉新疆天山水泥前副总裁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年12月4日,奚晓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尽快对证券市场发生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进行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作为完全资本市场的民事侵害责任制度。 黄光裕1969年出生于汕头 17岁和兄弟一起来到北京,贷款开始家电销售,创立了国美。 1999年,黄光裕创办了鹏润投资,以幕后资本运营,合并涉及大中、永乐、三联商社等 黄光裕三度名列胡润百富排行榜首位 早在06年,黄光裕兄弟就卷入过“原罪”的是非 详情> > 黄光裕在2007年9月至11月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在国内、港币结算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法,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企业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因操纵股价罪被调查 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泄露罪和单位进行受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款6亿元,财产2亿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30日对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进行受贿罪案件的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黄光裕获得有期徒刑14年。 杭州萧钢结构案:促使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步伐 2007年爆发的杭州萧钢结构虚假申报民事赔偿案自2007年5月25日起,诉讼时效至2009年5月14日止,杭州中院受理了127名投资者的起诉,原被告双方全面和解 萧钢结构虚假申报民事赔偿的案件进行得比较顺利。 但遗憾的是,罗峰、陈玉兴、国王没有向东边做内幕交易的三个人付给股东一分钱 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依然困难 天山水泥事件:中国第一次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事件 由上海新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广东股东陈宁丰诉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事件,2008年9月4日上午在江苏省南边 此案被称为“中国第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但是原告陈宁丰不经过其代理人,与被告方面签订了解约协议,以和解草草结束 陈祖灵诉潘海深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事件 大唐电信原董事、副社长潘海深,在任期间发生了出售大唐电信股份的内幕交易行为 投资者陈祖灵购买大唐电信股后发生了损失。 他向宋一欣律师向大唐电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18504.38元,向潘海深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要求17651.70元。 企业判断赔偿原告郑剑中的投资损失人民币34,817.48元和利息损失 叶檀:证监会处罚内幕交易必须加强民事赔偿 著名财经评论家叶檀对本财经说,国内资本市场最根本的问题是处罚内幕交易的预后不好,证监会强调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而震撼 对内幕交易相关的公司和人员,应该强调民事赔偿,给一般投资者司法救济途径 陈荣: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认为,民事巨额赔偿会激发投资者的信心,震撼证券违法行为。 应该通过黄光裕方案打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之门,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突破,为维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建立起到积极推进的作用。 鲁桂华:“民捕贼”据“官捕贼” 中央财大教授鲁桂华称,国际上有被称为“民捕贼”的方法,投资者感到有内幕交易的嫌疑,可以直接聘请律师进行调查,律师对调查得到的赔偿进行律师 与公权力监督相比,这种民间力量将更有效

标题:【财讯】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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