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浙江杭州发布了中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年)(以下称为白皮书),并公布了年中国法院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这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概要如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 .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方案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本田技研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了侵犯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事件概要】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株式会社)认为石家庄双环汽车株式会社(简称双环汽车株式会社)涉嫌侵犯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03年发出了警告函,向法院提起了专利权侵害诉讼。 双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6日要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生产和销售的涉案汽车外观设计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 之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布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要求。 双环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布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行政决定由一、二审行政诉讼维持后,本田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发送侵权警告书,双环股份有限公司推迟涉案汽车的发售销售,同时改造产品的外观和模具,引起经济损失 增加2008年4月26日提出的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了本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律师费用、判决费、诉讼费共计220元。 本田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对宣布涉案专利无效的行政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1月26日就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作出()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判决取消被告决定。 专利权恢复比较有效后,本田股份有限公司提高了侵权赔偿额,并与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等相比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侵权诉讼的确认提交本院,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合并审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月16日分别起草进行审理。 双环股份有限公司去年4月1日,本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告信散布舆论,以导致经营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增加索赔额,要求赔偿36574万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未侵犯本田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专利权本田股份有限公司将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 驳回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环株式会社和本田株式会社都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没有侵犯本田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判决本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00万元。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意义】本案在审理中涉及管辖权异议、专利权侵害相关诉讼、相关专利权确权诉讼等纠纷,引起了12年的审理。 本案判决确认不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审法院对不侵权和损害赔偿纠纷事实上进行了审理,在程序上也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 本案的判决确定了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义不容辞,但行使权利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 权利人维权的方法是否合适,不是以被警告的行为是否侵犯权利的最终结论作为评价的依据,而是以权利人维权的方法是否正当、是否违反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打击同行竞争对手作为衡量的标准。 由于侵权认定的专业性和多样性,权利人不得对其警告行为过度要求构成侵权的明确性程度。 否则会妨碍侵权警告制度的正常效用,违背这种制度的初衷。 本案判决从发送侵权警告函的合法性、与公平竞争的关系、市场交易者的商业风险等多角度进行阐述,关于知识产权侵害警告行为是正当维权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如何审理的详细道理和确定性评价 知识产权权利人构建侵权警告维权相关法律规范,为同一类型案件的审判提供审判参照,统一该行业的审判尺度具有示范意义。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2 .“手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事件

高仪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健龙卫浴有限企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事件概要】年11月,高仪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仪企业)以浙江健龙卫浴有限企业(简称健龙企业)承诺生产、销售、销售的丽雅系列等卫浴产品侵犯了“手持淋浴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仪企业主张喷嘴出水面设计是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重点,但这一主张没有出现在专利授权文件的“简单证明”中,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在喷嘴出水面高度相似,但喷嘴头部 根据这个判决驳回高仪企业的诉讼请求。 高仪企业不服,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跑道状喷射头的水面作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应该考虑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设计特征,侵害设计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水面设计。 申诉侵权的设计和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在喷头的整体轮廓、喷头和方向盘的长度分割比例等方面非常相似,两者很相似。 据此,健龙企业决定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向高仪企业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健龙企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审理本案,于年8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取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和功能性特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与现在设计不同的创新副本,也体现了设计师对现在设计的创造性贡献。 如果申诉侵害的设计不包含授权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区别的所有设计特征,通常可以推断申诉侵害的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设计特征的认定必须证据提出专利权人主张的设计特征,允许第三者提供反证予以推翻。 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是其设计能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选择,而是在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顾客看来,其设计是否仅由特定功能决定,需要考虑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判决系统地阐述了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的意义、说明、明确及侵权评价中的考虑事项,并在论述了功能性特征的含义、分类和认定的基础上,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评价的审判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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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方案

威海嘉易烧生活家电有限企业和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易有限企业、浙江天猫互联网有限企业侵权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知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事件概要】威海嘉易烧生活家电有限企业(简称嘉易烧企业)是被称为“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于去年11月5日被授权。 嘉易烧企业在永康市金仕德贸易有限企业(简称金仕德企业)在天猫网上销售的焚烧炉侵犯上述专利权,浙江天猫互联网有限企业(简称天猫企业)发送侵权投诉的情况下,不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应该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仕德企业的产品侵犯了嘉易烧企业的专利权,嘉易烧企业提出的投诉材料符合天猫企业样式的要求,天猫企业对该材料做出了审查不合格的解决,它没有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 另外,由于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金仕德企业负有连带责任,金仕德企业决定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嘉易烧企业经济损失15万元,天猫企业。 天猫企业不服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嘉易烧企业的投诉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求,是比较有效的通知。 天猫企业接到投诉后没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在审判中对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不不当,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互联网平台在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时如何定义其责任的问题。 由于专利侵害不明显,二审判决认为侵害责任法规定的“必要措施”不仅限于删除、屏蔽、切断链接,应该根据侵害的权利性质、侵害的具体情况、技术手段等综合明确,但投诉材料被投诉人 本案借鉴著作权行业的“通知-反通知”机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投诉机制的滥用,考虑权利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利于电子商务平台健康秩序的迅速发展。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4 .“星河湾”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方案

广州星河湾实业快速发展有限企业、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企业和江苏董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企业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提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事件概要】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企业(简称宏富企业)具有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组合的商标,分别采用第36类“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第37类“建筑”等服务项目,广州星 宏观企业被允许采用上述两个注册商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宏富企业及其附属公司在广州、北京、上海等地开发了名为“星河湾”的房地产项目,“星河湾”房地产项目和星河湾企业先后获得了许多荣誉。 从2000年开始,江苏风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企业(简称风赋企业)在江苏省南通市发布了“星河湾花园”、“星辰花园”、“星景花园”等多项房地产项目,园区名经南通市民政局批准。 星河湾企业、宏富企业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采用“星河湾”文字,侵犯商标权,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董赋企业采用“星河湾花园”作为开发楼盘名称,认为客户混淆了该楼盘的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 主观上没有搭便车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引起顾客的误认和不正当竞争。 判决驳回了星河湾企业、宏富企业的诉讼请求。 星河湾企业、宏富企业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星河湾企业、宏富企业依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预审认为,企业采用与“星河湾”商标相似的“星河湾花园”标志作为楼名,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星河湾企业、宏富企业相关商标权的侵害,因此,一审、二审判决被取消,企业还没有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房地产销售等服务类别中注册商标的保护及认定侵权后的责任负担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确定,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和物权等财产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判断是否让当事人承担停止录用的法律责任,必须按照善意的保护大体上兼顾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考虑到董赋企业包含“星河湾”字的小区名被民政部门认可,小区居民也常年入住,没有证据表明购买该不动产时小区名侵犯星河湾企业的商标权,如果中止采用该小区名, 由于商标权人和公共利益和小区居民的利益不平衡,所以不能中止采用这个小区名,但对于还没有销售的楼盘和将来计划开发的楼盘不能采用“星河湾”名称。 这个案件的判决不仅在合法范围内维持着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没有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侵害,逐个发挥着司法审判的价值指导作用。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5 .“起航考研”采用先不违法行为的案件

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学技术有限企业和北京市海淀区出航试验培训学校,北京市出航世纪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事件概要】贵阳市云岩区出航英语培训学校于2003年通过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取得了“出航学校qihang school”的注册商标,将商标许可授予北京,创建东方教育科技有限企业(简称企业)并独家采用。 企业在北京市海淀区出航试验训练学校(简称出航试验学校)和北京市出航世纪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简称出航企业)共同运营的出航世纪网站、发行的推进资料、名片、教材等中,加入对外加盟行为与事件商标相近的“出航试验研”等标准 起航试验学校的成立时期是1998年,起航企业成立于2003年。 1998年至2001年,出航试验学校编制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各种考研书籍。 起航试验学校和起航企业认为自己先注册录用,采用知名度非常高的公司名称和尺寸,不侵犯制作企业享有的商标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在“起航”商标的申请日2001年10月18日前,起航试验学校在公开出版的图书中采用“起航试验研”的文字,向公开媒体发布“起航试验研”的招生新闻。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意义】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中,他人先采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在原来范围内继续采用,但可以要求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 该条款是第三次商标法新增加的复印件,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的案件还不多,理论上对具体的适用要件也有意见分歧。 本案对该条款的适用要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整理,对先采用的时间点、有一定影响的评价及以往范围等进行了详细论述,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参考意义。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6 .“毕加索”商标许可证聘用合同草案

上海帕流文化用品有限企业和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企业、毕加索国际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录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事件概要】毕加索国际公司株式会社(简称毕加索企业)是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 2008年9月8日,毕加索企业授予上海帕流文化用品有限企业(简称帕流企业)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笔记用具的分类独家采用涉案商标。 期间为2008年9月10日至年12月31日。 2009年3月12日,该商标的采用许可合同的申报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 年2月11日,毕加索企业和帕罗企业承诺根据原合同将商标的采用许可期限延长10年。 年1月1日,毕加索企业和帕罗企业双方承诺结束谈判方案商标的采用许可申请,但双方关于该商标的其他承诺没有受到影响。 年2月16日,毕加索企业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企业(简称艺想企业)签订了《商标采用许可合同》,艺想企业承诺在年1月15日至年8月31日期间独占采用涉案商标。 帕罗企业认为毕加索企业和艺术企业的行为是合同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并向法院诉讼请求毕加索企业和艺术企业签订的“商标许可采用合同”无效。 两者共同赔偿流动企业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录用许可合同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取得真实意义上的涉案商标垄断许可采用权为目的,很难认为有损害帕流企业合法利益的主观恶意。 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复印件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采用许可方法的定义,不是强制的法律规范,争议合同的签订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判决驳回了帕流企业的所有诉讼请求。 帕罗企业、艺想企业都不服,提出了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道,毕加索企业和艺想企业获得了签订类商标录用许可,巴勃罗企业和毕加索企业之间已经有涉案商标垄断录用许可关系,因此认为艺想企业不是后来被授权的善意第三者,但艺想企业加害流程 也没有证据表明毕加索企业和艺想企业之间存在贯通行为,这种合同行为很难承认恶意第三者的利益。 但是,因为艺想企业不是善意的第三者,所以帕流企业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垄断许可采用权可以对抗以后的竞争商标采用许可合同关系,毕加索企业实际上没有履行竞争商标采用许可合同的义务,艺想企业 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意义】本案二审判决必须认定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恶意贯通损害第三者的利益”,说明被告不仅主观上有加害意图,而且客观上有串通、贯通的行为。 在本案中,以后的商标垄断采用许可合同在其签订后不作为无效合同。 但是,先前的商标垄断许可采用权可以对抗善意以外的第三方后来签订的商标采用许可合同。 本案二审判决对明确商标许可交易的市场规律有了解意义,本案判决结果也为全国各地数十起相关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对解决类似案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7 .琼瑶诉诸修正案

陈喆和馀征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

【事件摘要】陈喆,笔名琼瑶,1992年10月创作剧本《梅花烙印》,没有用纸质的方法公开发表。 发布有限企业(怡人企业)根据剧本《梅花烙印》完成电视剧《梅花烙印》,共计21集,从1993年10月13日开始在台湾地区首次播放,从1994年4月13日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湖南电视台1台)首播 小说《梅花烙印》改编自剧本《梅花烙印》,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1993年9月15日开始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第一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印》基本一致。 小说《梅花烙印》作者的签名是陈喆。 馀征系剧本《宫锁连城》(别名《凤还巢的连城》)中记载的作者,剧本共计20集,剧本创作完成于年7月17日,首次发表于年4月8日。 电视剧《宫链城堡》是根据剧本《宫链城堡》拍摄的。 电视剧《宫链城》的完成电影分为两个版本,网上播放的未删除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放版本共计63集,电视播放版本从去年4月8日开始在湖南卫视首播。 剧本《宫链连城》与剧本《梅花烙印》相比,人物关系多而杂,故事线索增加。 陈喆主张侵权的文案集中在剧本《宫链连城》的前半部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馀征等侵犯了陈喆对其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和拍摄权,电视剧《宫链连城》各出品者立即决定停止这部剧的复制、发行和传达行为。 编剧馀征在本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向陈喆道歉,消除影响的馀征和各出品者连带陈喆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赔偿500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意义】本案社会关心度高,有社会影响力。 本案判决充分说明了文学作品的“实质相似”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文学作品中的情节选择、结构配置、情节推进设计等如何进行“思想”和“表现”的区分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审判结果表明,著作权法体现了鼓励原创、保护原创的立法精神,体现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的司法政策,对文化产业特别是电影领域的迅速发展具有主导作用。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8 .“魔兽世界”网络游戏投诉中的禁令事件

暴雪娱乐有限企业、上海网易网络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和成都七游科技有限企业等著作权侵权和非法竞争纠纷投诉中禁令草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粤知法著民初字第2-1号,()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书]

【事件概要】暴雪娱乐有限企业是《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著作权人,上海网易网络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是这个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垄断运营商。 原告是成都七游科技有限企业(简称七游企业)的开发、北京分播时代的网络科技有限企业(简称分播时代企业)的独家运营、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学技术有限企业(简称动景企业)下载的投诉游戏《全民魔兽》(本名“首” 两原告起诉,提出禁令申请,要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侵权行为,提供1000万元等值现金保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禁令的效力一直维持到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在禁令期间不影响该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和退款等服务。 禁令下达后,七游企业和动景企业自动履行裁定,分播时代企业由法院督促,解释后也履行裁定。 七游企业和分播时代的企业对禁令裁定提出复议,审理法院依法驳回。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意义】本案严格遵守禁令的程序要求,严格审查禁令的实体要件、程序规范、合法。 禁令保证“积极谨慎,合理有效”,法院在本案中审查了原告的胜诉可能性和是否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 考虑到被指控游戏的在线必须占有原告新的推送游戏的市场份额,而且网络游戏具有生命周期短、传达速度快、范围广的优势,对原告造成的损害难以计算和量化 另外,考虑到游戏玩家的好处,在禁止期间,不影响向被指控的游戏玩家提供馀额查询和退款等服务。 本案充分表明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相关公众及业界人士也对本案禁令的颁发给予了许多肯定的评价,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入选了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法院的典型例子。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9 .“阿托伐他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争议案

沃尔尼朗伯有限责任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复审[最高人民法院()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事件概要】1996年7月8日,沃尼勒朗有限责任企业(简称沃尼勒朗企业)宣布“结晶[r-(r*,r*)]-2-(4-氟苯基) - β,δ-二羟基-5-(1-甲基乙基)-3-苯基- 4”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主题是含有1-8摩尔水的I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特征部分由x射线粉末衍射图( xprd )限定。 比较本案专利,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林企业)、张楚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言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合并审理后2009年6月17日决定审查第13582号无效宣言要求 第一个理由是:1.证书没有提供任何定性或定量的数据,表示得到的I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中确实含有1-8摩尔(优选3摩尔)的水。 另外,根据其制造方法的步骤、用于表现产品晶型的xprd数据和光谱,也不能正确推测该产品中的水含量为1~8摩尔(或3摩尔)。 因此,本行业技术人员无法通过证书上公开的副本确认受权利要求保护的产品。 2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信通过本案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如何制造含有本案专利保护的1-8摩尔(优选3摩尔)的I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 兰伯特企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第13582号决定。 兰伯特企业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发明处理的技术问题是获得阿托伐他汀的结晶形式,具体是I型结晶阿托伐他汀,“非晶阿托伐他汀不适合大规模生产中的过滤和干燥”的技术 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明确本发明处理的技术问题,因此也没有确定这些参数是“与处理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和物理性能参数”。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没有整体考虑本发明要处理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显然做出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相关认定是不合理的。 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第13582号决定,命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专利审判委员会、嘉林企业都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审理本案,于年4月16日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化学行业产品发明证书充分公开的评价,不仅法律典型适用,而且技术问题很多,而且该专利权本身含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本案的审理受到国内外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该在化学制品发明的专利证书上记载化学制品的确认、制造和用途。 具体而言,在发明是化合物的情况下,证书应该证明该化合物的化学结构及与发明处理的技术课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该化合物。 证书必须至少公开一种制造方法,以便本行业技术人员可以实施。 从化学制品的确认和制造的立场来看,本案专利证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除此之外,在本案中,还确定了发明处理的技术问题和评价证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关系、申请后提出的实验证据是否能够充分公开证书等法律问题。 本案在确立法律标准、创建证书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 .假调味料注册商标案

张盛被告、邹丽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渭宝被告违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颚知刑终字一号刑事裁决书]

【事件概要】年以来,张盛被告受益于制造假冒调味料,致电被告王渭宝,由王渭宝非法制造的印有“南街村”商标的南德调味料包装袋10000套,印有“莲花”商标的莲花包装袋25000 被告人张盛、邹丽先购买普通企业品牌的味精、鸡精,包装后冒充“太乐”鸡精、“莲花”味精产品销售,然后自己处方,用食盐、味精、香料等制造调味料,冒充“南街村”调味料销售。 年8月14日,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公安局搜查了张盛、邹丽二人租的地方和租的仓库,发现了大量假设备、原料及假的“南街村”调味料、“太乐”鸡精、“莲藕”味精包装、商标标志。 被告张盛、邹丽采用的“南街村”调味料、“太乐”鸡精及“莲花”味精包装袋上印有与上述商标相同的商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张盛被告和邹丽被告未经购买“南街村”、“太乐”、“莲花”商标的所有人许可,购买普通企业品牌的味精、鸡精,分装后使用“太乐”鸡精、“莲花”味精销售,自己 被告王渭宝销售违法制造的“南街村牌”南德调味料包装10000套,“莲花”味精包装袋25000套,其销售的两种注册商标数量在1万件以上,构成了销售违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罪名。 所以判决: 1、被告人张盛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000元。 二、被告人邹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三、被告人王渭宝出售违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在纠正王渭宝刑期计算错误的基础上,维持一审判决。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意义】为了审理本案一审、二审都实施“三组”审判的知识产权法庭,认定商标权来源和法律状态的事实很明显,正确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的销售注册商标罪”的界限,进行注册 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典型的意义和代表性,案件实体的解决结果兼具提高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量和加强人权保障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三组”审判的特点。

【财讯】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科幻编辑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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