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事件发生至今已经近两个月了,在此期间,所有进展都牵引着国民的敏感神经。 昨天,北京检察的尸检结果终于公布了,再次引起了舆论骚动。

y检在第一时间转发了这个结果,很多朋友说:“你说了好的评论吗? ”的评论。 “奖准备好了。 能给我看看这个吗? ”。 其实y检不是不想评论,而是不知道该评论的地方,不知道朋友想知道什么,发布公告,比较希望听听朋友的意见。

现在我们把话说回正传,看看朋友最想知道的答案吧。

什么是“复制胃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所谓“胃复制物被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是指胃中含有食物的情况,呕吐时不能识别一点因素,或者晕倒无法操作呼吸,将呕吐物吸入呼吸道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的状况。 通俗地说,就是胃里的食物倒流到气道,堵住气道窒息而死。

正常地说,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可以比较有效地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因为,人的喉部有一个叫“会厌”的器官,它就像是不会散发臭味的内舌。 食物从口腔落下时会变得顺畅,但从胃部逆行时会自动被阻断。

那个人在什么情况下胃的食物逆流被呼吸道吸入呢?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会厌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的情况。 二是受外力影响超过会厌阻断功能的情况。 作为第一种情况,可以列举脑血管疾病和脑外伤引起的会厌功能障碍、婴儿的会厌功能发育不全、深度饮酒后的会厌功能麻痹等。 在第二种情况下,例如剧烈运动、打击、压迫导致胃内压力上升,产生强烈的逆行气流等。

【财讯】雷洋案,你的疑惑都在这里

无论如何,如果有胃镜逆流而会厌发生故障的现象,就像快速摄取啤酒和碳酸饮料后人打嗝的现象一样,只要姿势正确就没有问题,但在卧位、倒立等姿势下,极容易发生逆流物被呼吸器官吸入的情况。

二、为什么有关警务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

从幕后消息来看,有人认为,大家以罪名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而烦恼,不构成犯罪,只能说是事业失误。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

这两种犯罪都需要行为者有相应的故意,但相关警察和雷洋之间没有足够的利益对立关系,动机不足,主观上很难认定。 客观上,这两种犯罪必须由“攻击要害、被杀”的杀人行为、“砍斧、打拳”的伤害行为等相应行为支撑,但从现有证据来看,相关警务人员没有实施同样的行为,采用暴力制服措施

所以,警察不足以故意杀人和故意承担伤害罪。

其次,让我们看看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解决无权决定、解决的事项,或违反规定解决公务,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国家机关的员工不负重大责任。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员工的职责,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般来说,本案的相关警务官,如果是平安找工作,没有任何罪过,无意中想找雷洋的麻烦,就有滥用职权的嫌疑,如果有适当的理由,只是方法不当,行为过激,措施不当,就有疏忽职务的嫌疑。

从我们现在掌握的情况来看,有涉案失足女性的证词、围观者的证词,还有另一个重要的物证。 从这些证据来看,涉案警务人员确实是在履行公务(逮捕涉嫌卖淫的人),并不是什么罪过。 因为这个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立案。

再退一步,正如有些人推测的那样,即使上述所有证据都有问题,案件还在调查中,检察院在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之前,必须先适用刑法的控制性和对被告人有利的大体上,轻罪---职务怠罪。

有检察机关说“避开重东西就轻”的留言,我想你的疑问就在这里。

再次,区分玩忽职守罪和事业错误吧。

员工失误是国家机关的员工主观上认真履行员工职责,由于制度不完善、能力不足等客观原因,出现了计划不完善、措施不完善、错误做法,积极员工发生失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与玩忽职守罪相比,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认真履行了职务行为,即主观上是否履行了观察义务,客观上是否囊括了所有措施。 也就是说,对于雷洋死的结果,相关警务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了职务行为,是否履行了主观上应该观察的义务,是否采取了客观上应该采取的措施是区分两者的关键。 如果相关警务人员已经囊括了所有应该采取的措施,履行了应该观察的义务,本案就应该认定为事业失误,相反是玩忽职守罪。

【财讯】雷洋案,你的疑惑都在这里

具体来说,直到这件事,有关警务人员通过采用暴力制服方法实际控制了雷洋,据此,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产生了对职务行为的相对人的保护和照顾义务。 现在,雷洋系“吸入复制胃物使呼吸道窒息死亡”,因此这种死亡方法有明显的身体反应。 比如,从激烈的抵抗中失去抵抗能力,挣扎呼救,静音痉挛等。 不管有什么异常反应,相关人员都应该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体位,敲打帮助呕吐,放松戒具,给120打电话,送到医院等。 无论如何,请不要放任职务。

【财讯】雷洋案,你的疑惑都在这里

由此可知,与本案有关的警务官涉嫌玩忽职守,因此涉嫌没有囊括所有可能采取的措施,即没有认真履行职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条第1款的规定,“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或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 这件事

进一步解体,雷洋的“胃复制品吸入呼吸道”是否是相关警务人员的暴力制服行为造成的,不影响此案的定性,与事件的量刑有关——如果不是相关警务人员行为造成的,量刑很轻。 如果是由于相关人员的行为,量刑很重。

三、申诉逮捕是否一定会被批准

要求逮捕是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刑事案件或检察机关将刑事案件提交上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简称。 批准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或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的程序性业务。

那么,批准逮捕应该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呢?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批准逮捕的条件如下。

1 .人民检察院证明有犯罪事实,对可能受到徒刑以上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保候审、居住监视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逮捕需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2 .嫌疑犯对实名、住所、身份不明的案件,被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予以逮捕或决定逮捕。

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是:

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逮捕。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的;

(二)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有可能处以三年以下的处罚

(四)对应该逮捕的嫌疑犯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期间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的;

(五)符合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编制逮捕不需要逮捕的直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批准决定,也可以不逮捕。

具体来说,在本案中,相关警务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分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2个量刑级别,仅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允许逮捕。

由于“你知道”的理由,预测还没有发生y检查的司法行为是不方便的,但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相关人员身份的特殊性,我相信检察机关和各朋友都是独自评价的。

检察官的介绍

y检,y检歪说( yjwsfa )微信公共平台版权运营者。

(声明:本文只是代表作者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的角度。 )

相关信息:

北京检方:雷洋事件有关警务人员移送公诉部门

五名雷洋事件涉案警务人员搜查结束并移送公诉部门

:科幻编辑器6

标题:【财讯】雷洋案,你的疑惑都在这里

地址:http://www.heliu2.cn/cy/132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