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事件:辩护人被带到道德审判席

——误读陈有西律师是误解律师的职业

作者:张志旺律师

前言:律师为好人和无辜人辩护,清除冤罪,大家毫无意见,赞扬律师,但律师为坏人辩护吗?

一、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当然在道德上处于劣势

无论是中外还是任何时代,提交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大部分被告人都会被宣告犯罪成立,所以站在被告人座位上的基本上都是坏人。

好人和坏人是审判员固有的司法价值评价,也是大众的道德评价。 特别是对德治文化深厚的我们来说,是非与对错可以不是第一位,道德品行必须优先考虑。

刑法学家陈兴良说:“刑法是不得已的邪恶。” 我认为所谓的“恶”是道德的评价。

已故邱荣隆刑法学家在《关于惩罚的哲学》的开头说:“惩罚以剥夺人的权益和施加道德谴责为文案。”

201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刑事审判业务会议上表示,“司法决不能脱离人的常识、世界常识,将法律的专业评价与民众的朴素认识相结合,用严格的法律表现司法的理性,用司法的良知公认,天理、国法 周强院长所说的“良知”、“朴素的认识”和“人情”,明显带有深刻的道德感情色彩。

一位检察官告诉我,在法庭上他们的统治者具有天然的道德特征。 确实,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被受害者的家人骂、殴打、威胁时,大家很难得到律师的支持,但很理解受害者的家人对比律师的行为。

也就是说律师们为坏人辩护时,自然处于道德劣势是无可辩驳的,是无法抹杀的客观事实。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最受称赞的是帮助村民起坏人大邱庄的“庄主”,而不是为坏人辩护的事迹。

二、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是坏人吗?

这个律师头上的阴影在律师制度成立后依然没有消失,完全比不上中外。

“我们应该做的最重要的事情是杀了所有的律师。 ”。 这句话是莎士比亚历史剧《亨利六世》中屠夫dick的话,虽然不是莎士比亚本人对律师的看法,但似乎人心很深。

在中国,律师性质的人经常被称为“诉讼棒”。

以司法透明度高的美国为例,现代发生的一些事件使律师怨恨不已。

在1973年发生的纽约“乐趣湖”事件中,律师承诺以检察方面的律师换取罪犯免除死刑。 因此纽约时报头版报道说:“两名律师为连环杀手保密:还有两名受害者。” 美国舆论大骚动,公众骂律师这种隐瞒真相的行为,坏律师要求包庇杀人犯,取消律师资格。 死亡威胁和恐吓电话不断,律师被迫搬家,好朋友也离他们很远。 一名律师退出律师领域,另一名律师精神崩溃,业务一落千丈。

【财讯】张志旺律师:误读陈有西律师就是误解律师职业

独特的是,在前几天发生的中国留学生章某在美国受害的事件中,凶犯克里斯滕森的律师知道受害者遗体的下落,但不仅没有公布,而且以此为条件与检察方面的律师进行了谈判(免除交易)。

有名的辛普森事件也在律师们的辩护空前成功,让眼皮下罪证确凿的犯罪者逃脱,但民众的公平正义感大受损害,大众痛斥律师的“共犯”行为和为有钱人服务的司法体制。

出于朴素的感情,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也确实是坏人。

只是为坏人说话,而且律师收钱为坏人说话,确实令人不能接受,令人憎恶。

为什么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建立了律师为坏人说话的制度,坏人能否得到律师的辩护成为衡量国家文明不文明的标志之一?

三、为了防止司法擅自断裂

作为坏人的“共犯”需要律师

人类出生后,有好人和坏人的区别。 虽然有对好人的奖励和对坏人的惩罚,但直到最后,我们不仅没有把坏人逼到绝境,坏人还随波逐流。

在原始时期,对坏人的惩罚仅仅是“用血还血,用眼睛还眼,用牙还牙”是不够的,甚至“加倍还牙”。 这种复仇,一方面直接痛快。 另一方面,血腥,非常随意,异常残忍,经常进行集体屠杀。 在我国历史上,黄帝记载着战败的蚩尤剥皮痉挛制作肉酱。

事实上,这种快意恩仇野蛮的报复思想,至今仍藏在很多人的心底,而且在世界上的某个地方发生了这种报复方法。

从野蛮到文明,但是如果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份儿,什么是好人,对坏人的认识权和对坏人的处罚权,基本上被统治者独占。 这时统治者自己制定了“法”。 但是,这个“法”是统治者为了自己的目的和利益,可以制定恶法来对付被统治者,两对“善法”也可以翻手下雨。

比如,历史上只有消灭九族,皇帝固执己见,消灭十族,把好人坏人和所有无辜的人平均在网上打。 比如,明朝方孝孺的事。

我们人类是理性和智慧的生物,是充满热情和错误本能的生物。 所以康德说:“人类从未用弯曲的木材制造诚实的东西。”

辛普森事件辩护律师哈佛大学终身教授艾伦·德肖维茨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说:“没有人需要正义。” 刑事被告及其律师不需要正义,需要解放或缩短刑事的检察官在要求胜诉而不是正义的中间法官眼里,最重要的不是正义,希望上级法院不要推翻他们的判决。

不仅仅是美国,包括你,我,他,一旦掌权,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是公平正义的。

无数历史事实表明,公权力包括司法审判权的任意扩张,轻则人人危险,“文案狱”和“雷洋事”都是如此。 重则生灵涂炭,清朝初期“留头发不留头”也是。

混乱的官员审理葫芦案件,制造了冤罪和假的误判案件……房子倒塌导致人死亡的事情层出不穷,大家都没看到吗? 你不痛恨吗?

最高法院法官胡云腾博士曾经说过:“我永远忘不了,在年12月2日的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上宣布聂树斌事件无罪时,聂树斌七十二岁老母悲喜交加的表情和失声痛哭的场面。” 看这里,我们不动脸吗?

血淋淋的历史事实表明,必须抑制公权力,在法律行业必须制约司法权。 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就是这样。

总书记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论述,“我们必须理解100-1=0的道理。 一个错误事件的负面影响足以破坏九十九名公正审判积累的良好形象。 司法上的万分之一错误,对当事人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

也就是说,对被告席上的人来说,你怎么解释他是坏人? 有多差? 应该怎么处罚? 单方面有人说是算不了的。 因此在刑事审判制度中,检察方、辩护方、中央审判方等三者建立了参与审理的制度,各部门的职务相互制约,实现最大可能的公平正义。

刑法学家陈兴良说:“刑法是不得已的恶。 适当地,个人和社会都受益。 不合适,个人和社会都受其害。 因此,对于刑法的扩张和滥用的可能性,需要保持充分的警戒。 ”。

这就是律师为坏人辩护的价值! 防止公权力的任意侵犯。

然后为了把律师和坏人划分成边界,一方面规定了律师的职业伦理和执行纪律,另一方面规定了律师的独立辩护权。 其中被告席上的人可以自己不认罪,但我认为律师构成犯罪。 反之亦然。 这与民间商事完全不同,律师的“诉讼请求的批准、放弃或变更”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批准。

也就是说,民商事件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必须站在同一角度,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和坏人不站在同一角度。

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不是基于坏人的立场说话,而是基于事实和法律说话。

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是怎样的坏人?

合理的分解确实如此。 否则,律师早就和坏人一样被枪毙了,律师制度也早就消失了。

但是,理性分解说服感性的民众似乎永远是徒劳的。

四、陈有西律师有什么不对吗

王振华与猥亵的孩子、强奸和卖淫有关。 所有这些行为都被法律和道德否定。 也就是说,王振华是坏人。 但是国家法律的规定必须由律师辩护——很少有人责备国家法律。

对于这个万夫所指的坏人,什么样的律师可以担任律师?

我在监狱里当过干部警察。 监狱里集中着坏人,但坏人之间也是道德的,其中因性犯罪被监禁是最受鄙视的。

王振华是公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备受关注,但违法或犯罪与性有关。 侵害的对象竟然是孩子。 怒涛的舆论和愤怒的民意,无论中外都是极其自然的。

为这种坏人辩护的律师不仅要获得名利,而且必须面对巨大的压力,特别是舆论、舆论和道德压力。

很明显,普通律师、王振华或其家人有目不暇接的名声,但对左右逢源见风掌舵的律师感到不安。 只有有名声,有资历,有负责人,特别是负责精神的律师,才能成为考虑的对象。

陈有西律师,有名声,有资历,是负责的律师。

在我看来,陈有西律师是胡乔木写的《律师赞》说的。 “律师,神圣的门是地狱之门,但你看着一切危险的抵抗什么都不诱惑。 ”。

我称陈有西律师为律师界的王阳明。 有勇气,也有国家的感情。 和王阳明一样被称为“保皇”派,相信“体制内的健康力量”,忠于皇帝,相信每个人都有良知。 陈有西律师不仅把律师作为博取名利的职业,而且有通过律师的行为推测中国法治进步的巨大理想。 这种感情在名利交汇的律师领域真是少见!

“陈有西学术网”成为中国法律专家博客点击量最高的网站并非偶然。

所以,李庄事件、雷洋事件、夏俊峰事件……等出现陈有西律师的身影,很自然。

王振华事件一审判决后,舆论发表了对王振华不利的事件,同时民众大多认为量刑太轻。 这时,看到大浪的陈有西律师,如果明哲保护自己,并不是不知道该做什么。 但是,他勇敢地发表了“声明”。 这就是负责精神!

受害者的受伤情况,实际上是在去年事件发生后不久媒体发表的,陈有西律师的《声明》中再次发表了受害者的受伤情况,令人吃惊! 即使事件进行了公开判决,律师也一定会这样再次公开受害者的伤情,再次伤害受害者的感情和公众的感情。

我不知道远谋深虑的陈有西律师是怎么想的。

关于查明受害者的受伤情况,陈有西律师只是考虑不周到(认为媒体已经发表,一审被公开判决)的情况下,其行为依然应该受到谴责。 如果陈有西律师犯下天下大坏事,完全无视受害者和公众的心情挑衅,我认为这个声明失败了,在他的职业生涯中留下了战败。

关于录音中的“底线论”,因为没有上下上下文,所以不应该从理性严密的立场来评价。

尽管如此,陈有西律师作为履行律师职责的所有言行,无论是否妥当,只要不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行记录,就不应该站在舆论道德审判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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