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加尔文克伦是世界知名的时尚企业品牌,原告加尔文克伦的商标托管拥有包括上述图形商标、calvin、calvin klein等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年8月,原告发现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企业被告等未经许可,在天猫开设专营网店大量销售具有“ck”、“calvin”、“calvin klein jeans”等多种商标的服装,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 原告以不同商标起诉了很多案件,要求法院停止侵犯被告权利,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10万元。

【财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范例

【审判】中院审理说,厦门被告所在的电子商务有限企业等在未经许可经营的网店大量销售“CK”、“Calvin”、“Calvin Klein Jeans”等标识服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且,原来三个天猫网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系列的事件中,一个是被告自营,剩下的两个是被告提供发票,网店的页面设计相同,在网站首页的显眼位置采用原告商标。 据此,法院认定三家网店的侵害行为是恶意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几乎全面支持原来的赔偿,让被告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企业等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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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本案是共同拥有世界著名时尚企业品牌的海外企业在我市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也是新《商标法》实施后我市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大致事件。 被告通过自营网店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网店首页的显眼位置采用原告商标,并且其他两家网店为销售侵权商品提供发票,以获得“附近品牌”的权利 法院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大体上使被告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有力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并制定了与顾客权益密切相关的网店销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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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烟台鹏华生化制品有限企业和被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企业、烟台某生化制品有限企业模仿公司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事件】被告上海某生物技术有限企业(简称上海某企业)是原告的代理商,原告生产的硫酸软骨素系列商品在英国、日本、韩国等地区销售。 原告发现上海某企业向越南销售从烟台某生化制品有限企业购买假原告制品的硫酸软骨素,采用了印有原告公司名称的产品外包装和原产地证明书,并立即停止对两被告实施假原告生产产品的非法竞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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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院经过审判,原告和被告认为硫酸软骨素产品的经营与同行有竞争关系。 原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根据进口商的要求提供的,用于说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说明文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商品交易文件中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颁发给被告上海某企业的原产地证书中,被告上海某企业未经原告许可采用原告公司名,明显有让别人误认为被告产品是原告产品的主观故意,侵犯原告的公司名权,不正当竞争 二审期间,山东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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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本案是与该领域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大体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擅自采用别人的公司名和姓名,误认为是别人的商品,这是模仿公司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发生在国际贸易中,被告的侵权产品无法取得,法院考虑原告的举证能力,根据证据特征规则,最终进行被告侵权的认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中该领域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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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企业、申请人上海水渡石新闻技术有限企业和被申请人北京某科技有限企业、被申请人中国某通信有限企业青岛市分企业提前申请停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事件】申请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企业、上海水渡石新闻技术有限企业拥有涉案862首音乐作品/产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家新闻网络发布权,申请人是两被申请人通过“某音乐”手机的客户方干涉公众的事件

【审判】中院认为,经过审查,由于移动通信设备的普及性和网络发布的迅速性,被申请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862首涉案作品的行为,如果不立即阻止,将会受到难以弥补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 法院审查申请人是否享有其主张的权利,以及是否提供侵权人权利侵害的初步证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明确合理的保证金额,慎重地发出前禁令,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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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本案是青岛中院审理的第一次起诉前申请停止侵犯著作权纠纷,也是青岛中院进行的比较第一次侵犯著作权事件的禁令裁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表明他人正在实施或打算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果不立即制止则难以弥补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在起诉前审判 法院正确掌握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积极合理地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强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比较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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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告纪琢传和被告某图书出版企业北京企业、某图书出版有限企业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事件】原告纪琢传的女儿纪然冰和纪然冰之子于1993年8月在美国洛杉矶受害。 作者吴先生以此事件为主题写了一本名为《纪然冰命事件二十年》的书,被告所在的图书出版企业北京企业(简称北京企业)于年8月出版,在全国发行。 原告认为,作者吴某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擅自采用女儿纪如冰的悼词为《纪如冰命事件二十年》一书,被告北京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出版发行《纪如冰命事件二十年》,侵犯原告著作权,然后是北京企业及其总企业的某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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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为女儿纪然冰和纪然冰之子写的悼词虽然字数少,但构成了已经完善的文案作品,原告对这个悼词拥有独立完善的著作权。 《纪然冰命事件二十年》的作者吴某为了强调故事的节节,增强作品的感染力,未经许可的全文引用了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北京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出版侵权图书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北京企业是被告某图书出版有限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因此责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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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文学、艺术和科学行业内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生活中常见的“结婚贺词”、“对联”、“悼词”、微信、微博等,字数至少如果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复制品,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通过审理此案,合理采用他人发表的作品与侵权行为之间的边界,出版被告侵权图书,确认原告的感情构成伤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制裁,维护社会公众智力劳动成果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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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告韩敬原和被告青岛某明洞饮食有限企业、沈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事件】原告韩敬原被允许享受“本明洞”。 本明洞刀削面锅”注册商标在青岛市城阳区的垄断许可采用权。 青岛某明洞饮食有限企业(简称青岛某饮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告沈某系亲姐妹。 原告与沈某被告合作经营“明洞刀面”,之后沈某退出经营。 年,原告发现青岛一家餐饮企业以“本家明洞”为门头号,餐桌桌布、食谱、餐具采用“明洞刀面·锅”复印件,法院让青岛一家餐饮企业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明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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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院经审理,上海世伦饮食有限企业系“本明洞”本明洞刀面锅”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经上海世伦饮食有限企业授权,拥有该注册商标在青岛市城阳区的独家许可采用权。 上海世伦餐饮有限企业在商标注册时放弃了“刀削面”、“火锅”的专用权,因此“明洞”是韩国的地名,“明洞刀面”四个字母的组合没有商标的显著性。 青岛某餐饮企业在桌布、食谱、餐具等上采用“明洞刀面火锅”文字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但是,被告在门头号上强调采用“本家明洞”四个字,与原告拥有垄断许可采用权的注册商标相似,足以引起客户的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青岛一家餐饮企业立即停止将包含“本家明洞”的复印件作为公司尺寸用于餐饮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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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具有区别制造商或服务提供者在该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中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显着特征的标志,商标被注册后,他人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于注册商标 不那样做就侵犯了权利。 商标侵权的认定必须从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容易被相关公众混淆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本案审理整理了商标侵权行为和正常合法录用的边界,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饮食领域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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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诉人北京某达科技有限企业青岛分企业、北京某达科技有限企业和被上诉人《老年生活报》有限责任企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事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年5月签订了《网站服务合同》,承诺为被上诉人的设计开发《老年生活报》健康门户,网站项目开发总费用为20万元,网站开发周期为60个工作日, 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按约定向上诉人支付首付11万元。 在履行后合同过程中,网站交付问题发生纠纷,被上诉人起诉到市南区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要求上诉人返还11万元的合同金和利息。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上诉人返还合同金11万元和利息。 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向中院上诉,说网站开发项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没有合同解除情况,要求法院依法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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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二审法院审理说,“网站服务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上诉人提出的证据只有双方就页面确认、功能检索等表明了信息,才能说明网站的完成交付情况 因此,原审法院命令解除双方的合同,让上诉人返还收到的合同金和相应的利息,但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评价】本案是技术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基本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解除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满足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定解除必须符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对方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第一合同义务,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时等,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通知对方,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使用“诉讼即通知”,大体上,提起诉讼意味着向对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意思,保障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救济权的行使,逐个发挥解除合同制度的功能,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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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告青岛市平度金巢机械股份有限责任企业和被告青岛某机械股份有限企业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事件】原告青岛平度金巢机械株式会社有限责任企业系名称“各种鸡定量给料器”的发明专利权人。 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承诺在青岛“国际会议展示中心”销售、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公鸡托盘”。 原告的调查显示,被告当时制作专用模具,制造侵权产品,在市场上公开销售。 原告就被告涉嫌侵权行为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解决申请,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经过审判最终认定侵权受到抑制的产品包含在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对被告停止侵权、废除侵权专用模具等 被告在收到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解决办法后,没有向原告协商赔偿事项。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专用模具设备,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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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院经过审理,原告主张应通过涉案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明确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许可。 对照被控制侵权的产品和相关专利,被控制侵权的产品包括与相关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相同或同等的技术特征,进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法院命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判决送达后,被告自愿向法院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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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请求书为准。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必须结合专利证书和附图,综合明确专利技术对现有技术应处理的技术课题、采用的技术手段、达成的技术效果、以及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专利无效中技术特征的限定解释。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正确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案件审理的前提和基础,本案的审理明确了专利权解释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明确关系,以及专利权解释的一般大体及做法,专利权人如何在维权诉讼中将其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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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原告青岛亨伯名家食品有限企业和被告韩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事件】原告青岛亨伯名家食品有限企业于2004年2月经过工商注册成立于青岛,成为全国最大的韩国料理店之一。 “亨伯名家”一直被采用为商标标识,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韩国某株式会社被告于2009年注册了韩语写为“亨伯名家”的商标,向青岛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原告。 上述行政机关对原告制作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向法院起诉采用“亨伯名家”的号码和商标标识确认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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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与本案的诉讼纠纷相比,原告已经提起了第三次诉讼,前两次都因外交送货程序的问题解约,持续了三年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疲劳,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案件受理后,法官多次联系向行政机关投诉的被告委托代理人,但被告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外交送达手续繁杂、漫长、低效的同时,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有延期诉讼、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法官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司法建议书。 行政机关采纳法院的意见暂时中止行政解决程序,告诉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处理争议。 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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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本案是司法和行政合作恶意侵害他人权益,涉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典型事件。 法官就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书,发挥司法争议停止的功能,在“双轨制”下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途径的协调快速发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的处理也进行有益的探索 这个事件所体现的问题的积极处理和创新精神对今后的相关知识产权争论有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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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不服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解决方案

【事件】平度市树平民用供暖设备工厂是名为“农业用供暖、加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石某是专利权人平度市树平民用供暖设备工厂的所有者。 年,原告以本案第三方青岛凯盛温控设备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侵权纠纷解决要求。 被告于去年1月制作了解决决定书,认定第三者生产的供暖炉不在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原告不服这个解决方案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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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院经过审理,经过核对,认为被侵害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和对应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各不相同,被侵害的产品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 这个被告进行的行政解决的决定是合法的,因为原告的诉讼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要求。

【审查】本案是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实施知识产权“三组”审判以来,知识产权法官利用专利技术评价中的丰富经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比较有效地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专利民事审判中侵权评价标准的统一

10、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

【事件】被告刘某于2007年设立淘宝网店、实体店,对外销售运动服。 从2008年开始,刘先生通过网店和实体店对外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和耐克等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 刘先生没收了假阿迪达斯,耐克企业品牌的服装1979件。 公诉机关得知刘某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必须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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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销售知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刘某被告在案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鉴于有悔恨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缓刑可以宣布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依法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假冒没收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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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现在网络经济蓬勃,淘宝网店和线下实体店发展迅速,但应该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网络时代也是知识产权时代,网络决不是法外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有些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为了获利,通过淘宝网店和实体店以WeChat的力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意外的是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 法院通过审理此案,加大了网店(以及实体店)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经济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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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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