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播放:年5月28日晚,黑色越野车与田连元儿子田某驾驶的车辆逆行相撞,田某死亡,车内田连元受伤。 经过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测,事故司机赵某为酒驾。 年3月31日,赵某因犯交通事故罪被一审判处3年徒刑。

最初的报道标题是“田连元在交通事故中颈椎重伤的儿子驾驶,不幸撞死。”

华商晨报(华商晨报记者丁晓丹)昨天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田连元父子冲突事件的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铁四局集团车主工程有限企业、被告保险企业1家、2家第三者保险企业对原告田连元各损失共计129万多 原告被告双方没有表示是否在法庭上上诉。

作为本案焦点的原告方田连元本人没有出庭,迄今为止向事故司机赵某、车主、租车公司、保险企业等四方被告索赔408万余元。

沈河区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 三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分行企业支付原告田连元医疗费1000元第三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企业支付原告田连元医疗费1000元。

【财讯】田连元车祸民事索赔案一审宣判 原被告方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被告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企业支付原告田连元医疗费74949.98元、伤残赔偿金20357.4元、误工费116万元、护理费5774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恤金5000元。

另外,被告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田连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连元向谁赔偿? 法院根据什么作出了判决?

原告

田连元

被告

保险企业:被告保险企业,两个第三方保险企业

原告医疗费索赔: 87075.98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和医疗费账单确认为86949.98元。 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没有相关医生的指示,所以法院不支持。

法院的判决: 86949.98元

残疾赔偿金原告索赔:根据20357.4元原告的残疾等级、年龄及该地区的经济水平,原告支持被告提出残疾赔偿金20357.4元即29082元×10%×7年的诉讼请求。

法院赔偿: 20357.4元

工程费原告索赔: 329.33万元原告提供的道德模范故事基地巡回演唱会三张表上记载了各演出时间、地点、演出地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及具体日程,由演出程序、演员表、中国曲艺家协会汇款给原告的银行交易记 基础巡回演出的第二、三期公演时间与原告医生的指示休息时间重合,因此支持原告主张的11万元的损失。

原告与唐山汉海文化媒体有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损失165万元,法院确认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和《飞镖记150集未能记录的损失》。 “鉴于施公案120集被录制,我不支持这部分报酬没能得到主张的损失。 因此,这部分的损失计算为105万元( 150集×0.5万+30万元)。

原告因交通事故不能参加本来的曲艺教材工作,主张损失33.33万元的问题,该教材制作者的协议在这次交通事故签订后,制作时间长,比原告的医疗休息时间长。 中国曲艺家协会的说明中,将所有的预算均等地扩展到6本书,明确原告的误工损失,没有考虑到应该扣除出版费、会议费、资料费等各项价格的现实,对于原告的该部分的误工费的主张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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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声称已同意为北京泓盛和文化媒体有限企业录制“书取天下”系列节目,因交通事故违反合同,导致该节目无法播放,损失120万元。 原告提供了该企业颁发的情况证明书,但未能提供与该企业的书面记录合同的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证了原告的误工损失情况,但关于已经录制好的50次节目是否实际广播,前后的陈述不一致。 我不支持原告主张的这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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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 116万元

护理费原告索赔: 40830元法院按照原告住院期间医生的指示,规定了需要护理的标准和期限,每人60天。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看护费的损失额,法院将其看护费按照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为5774元( 35128元÷365天×60天×1人)。

法院的判决: 5774元

交通费原告索赔:根据5000元原告的受伤和治疗情况,酌情明确为2000元。

法院的判决: 2000元

伙食费原告索赔: 9900元根据法律规定,这笔钱是对受害者实际住院治疗期间饮食支出的补偿,现在原告病历上记载了住院治疗的99天,原告主张的金额合理,因此要求本院支持

法院的判决: 9900元

营养费原告索赔:根据3000元原告住院医师的指示,注明流食2天、半流食4天,根据出院医师的指示记载营养神经治疗。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有事实根据,金额合理,予以支持。

法院的判决: 3000元

住宿费请求: 25200元原告提供的住宿费请求于年9月1日发放,期间原告在大连蓝天软伤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得发生住宿费,因此不要求法院支持。

法院赔偿: 0元

精神损失费原告索赔: 60万元依法要在原告受伤情况、被告过失程度及该地区经济水平上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原告残疾等级为10级,法院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法院的判决: 5000元

■相关响应

被告说需要研究之后

决策是否上诉。

判决后,记者打了田连元本人的电话,但对方没有回应,也没有回复邮件。

被告铁四局委托代理人邱族亮就判决结果说什么都不方便,需要回到企业经过指导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关于赔偿额,他说“法庭已经说了一点,一部分承认,但一部分不承认”。

张某被告(把车辆租赁给中铁路桥企业)委托代理人李鸣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没有意见。 由于没有判定张某的责任,法院的审理比较公正。

:科幻编辑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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