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络新闻(区关)男性李某在超市买了猪手、香肠,回家后发现是“三无产品”。 他认为这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把一家超市告上了法庭。 最近,安乡法院审理了这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年4月26日上午,原告李某在一家超市的食品箱里,购买了20多包预包装的猪手,货款为160元。 第二天,李某再次来到该店,购买了20多包包装前的某品牌散装香肠,费用为488.5元。 在食用准备中,李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这些食品的预包装没有生产日、执行标准、保质期等标识,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而且这些食品都是假冒某个品牌的注册商标,是无证生产的。 李某认为在某超市销售这种食品不承担顾客的极端责任,要求法院返还货款和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

【财讯】买到“三无产品” 要求“退款+十倍赔偿”获支持

被告超市与此案有关的商品是散装食品,该食品有统一的总包装,总包装上明确记载了注册商标、生产日、执行标准、保质期等复印件,该食品既没有伪造别人的注册商标,也没有质量安全问题,适合原告吗?

据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退货、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所在超市为原告李某价款6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客户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食品需药品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客户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货款的10倍 ”。 所以被告必须向原告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在被告所在超市返还李某货款648.5元,赔偿李某人民币6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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