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回公司上班,许多公司认为员工的这种行为是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但这样做往往有法律风险。 实务中的许多例子表明法院不支持所谓的“自动劳动合同解除”或“自动离职”。

一、劳动合同能否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1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法有确定规定。 合同解除方法有员工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公司单方面解除三种,法律上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 “视为自动解除”恐怕只是公司的希望。

二、“自动离职”真的是不需要操作的“全自动”?

根据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不辞去“自动辞职”,公司认为不问ta也可以。 那么,“自动离职”等于解除了劳动合同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知道“自动离职”、“通过自动离职解决”是什么意思。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和缺勤的除名如何定义的信”(劳动事务发[1994]48号)中进行了说明,虽然是比较初期的规定,但至少确定了“自动离职”的意思。

信的确定: 1、“自动离职”是指员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2、员工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的,公司通过自动离职解决,意味着公司根据《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除名解决。 因此,自动离职发生的纠纷必须通过除名纠纷解决。

从这封信可以看出,“自动离职”不是不需要操作的“全自动”离职,甚至不包括“半自动”! 员工“自动离职”后,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实际解除,但公司还是必须根据《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除名解决。 当然,现在奖惩条例已经废除,替代的方法是公司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来解决。

所以,“自动离职”不是“自动”啊。 完全错了名字啊。

三、对于沉默(或自动退休)的员工怎么办?

从以上的分解可知,“自动离职”是暂时离职的状态,并不是解除了劳动合同。 最终怎么走取决于劳资双方的意思表示。 但是,如果员工一直没有表明,公司怎么办?

公司建议分三个步骤操作。

1、员工不吭声的情况下,需要向之前确认的送货地址邮寄《催告书》,催促企业恢复正常上班,如果有特别情况,需要履行休假手续,提交相应的证据,通知逾期不还的结果。 这是基于管理责任的动向,一个员工没有上班,公司作为管理方不听这个不好吗?

2、《催促函》超过指定期限员工还没有回来的情况下,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成立工会的公司,记得解除前通知工会。

,邮寄给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特快快递的详细说明书中写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如上所述,这履行了使用者的管理责任,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消除了劳动关系处于不明确状态和非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四、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以不发工资吗?

很多hr问我这个问题,我只能这么对你说。 工资是员工对已经提供的劳动的劳动报酬,员工工作几天必须支付几天的工资? 员工自动退休了,不能“没收”还没有领的工资。 企业用上述方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当然,如果企业没有解除临时劳动合同,可以等到工资支付的日期。 约定支付汇款的情况下,直接转入账户即可。 如果不答应用转账方法支付,可以邮寄到员工确认的地址,通知企业可以领取工资。 你不来吗? 那个只能暂时保存在企业账户里。 我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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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员工必须自动离职赔偿企业损失吗?

这一定没关系。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解决与公司擅自离职有关的员工问题的书信》(劳动事务发[1993]68号)中,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命令公司根据损失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确定有必要事先通知企业解除员工预告。 第九十条规定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实务中操作很困难,公司必须说明员工的离职行为造成了多大的损失。 很简单吗? 很简单吗? 很简单吗? 另外,即使打赢官司,也不一定能拿到钱哦,员工可以流浪天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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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曾经问过员工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赔偿企业一个月的工资而不事先通知自己辞职。 想法很好。 可以省去举证的麻烦,但在实务中通常不支持。 这和约定违约金是一样的。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是严格限制的,只能在两种情况下约定。

六、员工自动离职后,ta回来做离职说明,可以拒绝吗?

实务中很多使用者不发行离职说明是因为工人擅自离职导致企业损失,或者没有履行业务交接义务。 那么,使用者可以用这个理由答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文件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工人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业务交接。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交接结算业务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发行离职说明书是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合同以什么理由解除、交接不是企业发行离职说明书的前提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在工人不交接员工的情况下拒绝离职说明书。 除非企业答辩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说没有解除合同的证据,否则没有必要发行离职说明书。 (资料来源:劳动法库微信公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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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介绍

李迎春(微信号: 52388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劳动法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特邀专家、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酒店 特别是在公司雇佣法风险防范方面业务经验丰富,曾任深圳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在法律出版社出版过多部劳动法实务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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