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 688128证券简称:中国电研公告编号:-039
重要副本提示:
? ? 案件诉讼阶段:本案一审原告上诉,暂时开庭未审理(二审)。
? ? 上市企业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企业是本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比较这次诉讼的几个事项,企业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慎重判断,合理提出了预期负债。 由于这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评价对企业当期及期后利益的影响。
这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年10月,内蒙古汉锦化工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汉锦企业”)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出诉讼: 1、汉锦企业和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博伊特企业”)、被告中国电 2、博伊特企业向韩锦企业返还盐水解决装置总包工程价款7,451,720元,博伊特企业向韩锦企业支付违约金372万元。 4、博伊特企业向韩锦企业直接赔偿经济损失30,890,395元(从年2月1日到年8月31日计算,经济损失应持续计算到二被告实际赔偿之日)。 5、企业对上述直接经济损失向韩锦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具体参照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学创板上市股票募集证书”“第11节其他重要事项”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
年11月23日,企业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内29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企业于年11月25日发表了《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株式会社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038号),一审判决
二、这次上诉情况
年12月11日,企业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诉状》,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韩锦企业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上诉请求
(一)要求取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内29民初39号民事判决
(二)要求再审支持韩锦企业一审中的所有诉讼请求
(三)要求复审驳回博伊特企业一审中的所有反诉请求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的受益费、财产保全费、鉴定判断费等费用由博伊特企业、企业承担。
到本公告公开日前,企业还没有收到二审开庭发票。
三、这次公告的诉讼对企业当期利润或期间后利润等的影响
比较这次诉讼的几个事项,企业在编写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慎重判断,合理地提出了预期负债130万元。 由于这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评价对企业当期及期后利益的影响。 企业根据这次诉讼的一些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新闻披露义务,因此请广大投资者观察投资风险。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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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企业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地址:http://www.heliu2.cn/cy/135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