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李某的儿子从某大学毕业,在市里找工作撞墙了。 儿子在家没事,李某夫妇着急,到处托付关系,试图找门路处理儿子的工作问题。 王某和李某是多年的朋友,李某偶然知道某事业单位要招人,这个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招聘的领导和王某的好朋友关系非常好。 于是李某请王某安排儿子去那家公司上班。 王某表示需要活动经费,李某给王某5万人民币,几个月后该公司招聘结束,李某的儿子不在名单上,李某问王某一体,王某的儿子表示不符合公司招聘岗位的条件,但李 王某通知李某的儿子去市区的一家公司上班,李某的儿子上班后发现工作是去市场拉顾客,公司每天在人才市场招聘,直接应聘就可以来,完全不需要委托相关人员,辞职了。 因为案件没办成,李某要求王某归还5万元,但王某拒绝了,李某就把王某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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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中,双方各说各的道理,李某花了5万元人民币要王某帮忙,让儿子进了好单位。 毕竟儿子没进想去的单位,王某觉得也许可以安排他进其他单位,差一点就行了。 知道王某安排业务的人,不用找人也能干,直接应聘就能干。 你对王某这五万元做了什么? 王某很不甘心。 现在安排一份好工作不容易。 这五万人民币已经不少了。 用来跑关系。 请吃饭,送礼物。 最后,李某的儿子不能胜任工作,因为他不能胜任工作。 而且,后期给他安排工作,钱很难下来。 法院认为审理后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王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裁定李某驳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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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近年来受理了很多驾驶执照、考试、就业等案件,结果案件进展不顺利,需要钱的话向法院申诉。 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正当目的是这种事件频发的原因,很多人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无法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者不想通过正常的手续达到目的,寻求关系,付钱工作。 如果事件成功了,如果不是平安无事的话,反目而视地向法院申诉,试图恢复因法院的司法强制力而受损的利益。 这种案件法院不应该受理,即使受理,所有裁定也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只保护以合法形式获得的合法利益。 即使诉诸法院,消费时间和精力提起诉讼的也只是“竹篮打水空”,不要试图得到法律的支持。 这只是浪费,是不足的司法资源。 (资料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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