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案提要:近年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频繁调整,实体经济迅速发展陷入疲软期,民间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活跃。 但是,法律制度缺乏这一准备,与此相关的多种民事行为处于缺乏法律保护的“裸奔”状态。 由此引起的相关诉讼显示出增长趋势。 本来不显眼的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也悄悄地畅销,多出现在公堂上。 但是,我国债权人撤销诉讼的法律规定大体上来说,法律适用者在适用法律时举步维艰。 本文结合福建省法院近年来对这类案件的判决,探讨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条件、部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对债务人财产是否拥有优先受益权、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实务重担

【财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实务重点评析

关键词: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权诉讼。 实务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实施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的,要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国法律所称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更狭义的概念,是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置财产的行为而对债权人有害的债权,债权人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该撤销权是债务保全制度中的一项权利,目的是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近年来,受银根紧缩政策的影响,国家实体经济迅速发展放缓,但民间资本贷款市场意外受到冒犯。 法律制度由于对急剧增加的民间资本运营的新形势准备不足,多个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不强,与民间资本相关的纠纷急剧增加,本来不太受关注的债权人的撤销权纠纷也逐渐出现在公堂上,在律师执行中 本文从律师实务的角度,论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一点实务重点,以期有助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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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一)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的(三)债务人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同时被告知其情况的。 1999年《合同法》颁布近十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情况,在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中,三类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的:。 (二)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损害债权人的。 (三)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损害债权人的。 迄今为止,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增加到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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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述规定仍然难以囊括债务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在最近的实务中,出现了债务人通过将其财产作为他人债务的虚拟保证而损害责任财产的特殊情况。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没有撤销权的情况下,只能寻求确认合同无效等法律救济途径。 但是,确认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明显重于撤销权诉讼,债权人的诉讼风险极大。 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债务人应将该财产作为他人债务的虚拟担保,将损害其责任财产的状况增设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状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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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作者在我国法律规定采用列举式立法例确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不能包括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情况,这一狭义规定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避免发生频繁修改法律条文的问题,笔者在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中以“债务人恶意实施损害其他财产价值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作为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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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条件

一般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是,另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比较有效成立,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 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置行为之前比较有效地存在。 ①这里需要讨论两个问题。

首先,债权人合法债权的认定是否需要在生效司法文件中得到确认。 在司法实务中,许多法院在审理债权人的撤销权纠纷案件时要求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必须经过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才能认定该债权是合法的。 根据笔者的研究,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福建法院在年1月至年6月的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债权人胜诉的案件无一例外都是债权人债权生效的司法文书中认定债权合法的依据。 在债权人败诉判决事件中,一些法院在判决书“在本院”的部分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最明显的例子是鼓楼区人民法院制作的()鼓民初字第374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主张的对被告梁燕英的债权还没有被生效判决,其贷款关系的合法性和贷款额还不明确。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本案中的原告没有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 ”。 上述司法实例表明,在福建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权在生效司法文书中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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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片面的,对债权人的要求也很严格,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 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合同的法律关系成立后生效,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一签订就成立,成立。 在被认为该合同无效或未取消之前,法律推断该合同比较有效。 所以,如果确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没有生效的司法文书无效或取消,就必须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的。 第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事件,以各种客观理由推迟判决,债务人抵抗并采取判决生效的手段,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诉讼制度推迟判决的发生和生效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债权人提供与债务人之间的生效判决作为认定债权合法性的依据显然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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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需要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到期。 实务中,许多法院在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债权人债权是否合法时,要求债权人偿还债务人债权的期限届满,同时通过人民法院使司法文书的确认生效。 但是,这个要求显然太苛刻了。 对此,台湾学者佩戴甑,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将来的债务履行,不要求履行,必须重视有无偿还力,不论偿还期是否到,因此未偿还期间的债权人也有撤销权 ②王利明教授认为撤销权与债务人处置财产的行为对比,这种行为直接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因此,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没有到期,也必须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另外,王利明教授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没有到期时,即使行使取消权,也不会对债务人造成损害,不会剥夺债务人期限的利益。 ③赞同上述观点,且在《合同法》第74条的法律条文中,也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偿还期限不作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条件。 因此,司法实务部门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创设法律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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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认为该债权不需要使司法判决生效来确认,也不需要偿还期限届满。

三、一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对债务人的财产是否拥有优先受益权

债务人为一人以上债权人的,其中一些债权人对其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胜诉后,该部分债权人对该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益权,法律没有规定。 理论界争议很大,实务中的方法不同。 台湾民法泰斗史尚宽认为撤销权的效果应该使全体债权人受益。 然后分类为全体债权人的担保,按比例补偿。 ④韩世远教授认为,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抵消负偿还义务和债务人对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出售权,可以取得优先受益权的实际效果。 ⑤同样的方法,在实务中,法院执行局一般也不会在凑齐所有债权人后按比例分配该财产,一般的方法是向生效司法文书明确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该财产的一部分。 作者认为,撤销权本质上不是物权,没有物的优先性,但必须在法律制度上突破,在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确定对该归还财产给予优先的受益权。 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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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行使撤销权的结果惠及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严重打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债务人因不当行为处置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利于债权人的撤销制度的实施。 在一些债权人提出撤销权的诉讼中,债权人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必须支付大量的时间、人工费。 在这种情况下,胜诉的成果可以由其他无任何贡献的债权人按比例共享,表面上维持债务的平等性,但实质上严重打击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 其次,撤销权的结果惠及所有债权人。 这相当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是一个身体在战斗,而是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权利”。 无论这种代表性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能找到合适的依据,其行为都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无视”的基本,既然其他债权人不想提起诉讼,为什么有些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人根据债务的相对性,到底有多少人只知道债务人,作为一部分提出取消诉讼的债权人在起诉时无法全面了解将来将胜诉果实与其成比例分割的其他债权人的状况。 如果不优先给予部分诉讼的债权人受益权,该部分债权人就很难决定是否起诉,很难判断起诉所期待的利益,这种不明确性不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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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解体,我认为死守债权的平等性并不利于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在实务上冷淡的理由之一。 笔者在普遍性的大致上下应该允许特殊性的存在,就像法律设定工程价款的优先受益权一样,理论界至今为止一直争论该法律的性质是应该作为特殊留置权还是普通债权,但法律赋予了其优先性,在实务操作中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法律结果是否波及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债权人能否优先受益于立法者处理工程价款优先受益权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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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实务重点

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是舶来品,我国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太大,难以应对实务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总结了以下实际工作重点,满足了网民的要求。

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必须全面具体。 一般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仅是形成权,还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优势。 “撤销权的首要目的是取消实施的民事行为,归还财产只是民事行为被取消的结果。 ”。 ⑥实务中,大部分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只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法院取消债务人和第三者之间的某些行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或有过失的第三者赔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许多律师或当事人无视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权属性,将具有“恢复原状”或“归还财产”等请求权属性的诉讼请求洒出来。 这种疏忽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提出其他诉讼,不必要的诉讼疲劳。 更重要的是,一场诉讼变成了两场诉讼,占用了大量的时间。 谚语有“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的结果,但这样的结果不是当事人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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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偿还期限,或者没有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债务人法律规定的缺陷责任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偿还的,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有一定的诉讼风险。 提出撤销权诉讼后,建议债权人提起追索权诉讼,以《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款的“本案必须基于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其他案件未经审查”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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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赠与、无偿或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的,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必须慎重提出撤销债权人的诉讼。 思明区人民法院编制的()思民初字第47号判决书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厦民终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形成债务人的房屋后,赠与债务人房屋的行为不能损害债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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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销权比较的不动产已经转让给第三方名下,在该不动产上设定了银行抵押的情况下,如何创建撤销的诉讼请求? 对此,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编写的()龙新民初字第589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书的案文是被告(即债务人)及第三方从建设银行龙岩分行呼吁解除不动产抵押权之日起60天内向龙岩市不动产管理局申诉不动产的产权变更手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岩民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中判断,应在上诉人(债务人)及第三方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不动产管理局办理不动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并恢复原状。 龙岩市中院改变判决的理由是,解除抵押权的期限不确定,上诉人(即债务人)和第三者履行判决明确义务的期限不确定,一审判决不当。 因此,笔者建议,在上述情况下,诉讼请求让被告(即债务人)和第三者立即向位于不动产管理局(或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将控告不动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在被告(即债务人)名下的手续,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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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人和第三者恶意贯通,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做出损害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的,应当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还是债权人提出取消的诉讼? 在实践中,债权人必须主张恶意贯通损害的好处确认债务人和第三者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债权人举证难度极大,但毕竟即使存在恶意贯通行为也是债务人和第三者之间的秘密行为,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选择撤销权诉讼时,只要债务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证明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第三者就知道这种低价转让行为依然可以接受,基本上完成举证责任,法院的支持 但是从实务立场来说,债权人也可以首先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如果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则在法定的一年排斥期间内进行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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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证据表明债务人和第三者之间的转让行为是恶意的低价转让,但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债权人能提起撤销权诉讼吗? 实务中,债权人遇到上述情况的可能性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反复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法院很可能会以司法文书确认生效的事实没有被推翻为由直接判决债权人败诉。 笔者在发生这种情况下,撤销债权人的诉讼很难维持债权人的权益,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年修订)第56条的规定,债权人作为事件的局外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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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认定低价转让不动产的,住房管理部门可以以合同约定款作为认定的依据吗? 现实中,买卖双方为了降低税金,除了双方签订真实的住宅买卖合同外,还根据住宅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模板签订住宅买卖合同,并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价格申报税金,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大 永安市人民法院编制的()永民初字第5028号民事判决书中,房管中心备案的合同为“阳合同”,双方个人签订的合同为“阴合同”,双方之间房屋买卖的依据为“阳合同”,根据“阴合同”进行交易 这是因为不管“阴合同”是否真实存在,都必须符合“阴合同”。 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在债务人和第三者可以举证的情况下,确实存在“阴合同”,双方根据“阴合同”约定的款项全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还是认定是否低价转让“阴合同”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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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权人及其代理人不能自行获得证据的,应当立即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证期间委托人民法院进行取证调查或判断。 在涉及低价转让的事件中,财产转让时的交易价格是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但债权人一般难以用举证的方法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 这时债权人或者其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初步了解市场价格,在举证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委托判断鉴定申请。 另外,在低价转让的案件中,一般涉及债务人和第三者之间是否结算转让价款的举证。 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个举证责任也应该由债权人承担。 但是,按照现在的制度,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几乎不能亲自取得这个证据。 因此,债权人也必须在举证期间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调职。 实务中,有人民法院证据表明债权人不能提供房屋转让时的正常交易价格或不能提供对方的低价转让价款,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也没有提出鉴定和调查取证申请,判决债权人败诉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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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法律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太大,法律适用者在适用法律时困惑,无法全面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核心,司法实践中审判变得不均匀,法律实施的统一性无法保障。 本文结合福建法院近年来这类判决的一部分,分析了撤销权诉讼中比较集中的要点、难点问题,提出了粗浅的意见。 但是,由于文案限于本人的学识和经验,难免有错误,请各位网友批评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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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年4月末2版,第148页。

②戴修瓒:《民法债务篇总论》,台湾1978年版,第204页。

③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年4月末2版,第152-153页。

④史尚宽:《债务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⑤汉世远:《债权人撤销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

⑥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年4月末2版,第147页。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年4月末2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3]汉世远:《债权人撤销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

律师的介绍

丁文辉(微信号: dwh923 ),拥有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兼职副教授、福州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企业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律师实务近十年,重点关注企业、合同、建筑、房地产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本博客: blog./dwh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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