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路。 但是,总是有很多贪婪的利益忘记正义的奸商,为了得到最大利益,总是雄辩地损害顾客的合法权益。 如果权益受损,我们该怎么应对? 闭嘴忍耐让小人成功? 还是抵抗为权利而战? 答案是不言自明的吧。

315客户权益保护日到来时,笔者选择了七个典型的例子,案件管辖、销售欺诈、食品安全、职业假期、交通运输、房屋买卖、房屋中介,以及评论,希望帮助你维权。

、“被”约定管辖不着急,你可以在家门口告“天猫”。

事件:陈书伟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企业产品责任纠纷事件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00号

审判重点:网络购物经营者必须以合理和确定的方式让客户观察管辖条款。 例如,协议管辖条款集中在大量繁杂的信息中,难以让客户观察该样式条款的具体复印件,不能认定经营者用合理的方法促使客户观察。

如果客户的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离网络购物运营商的所在地非常远,网络购物运营商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样式条款会明显加重客户管辖方面的负担,对客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律师出于方便、迅速、低价等理由,更多的人关心网络购物。 但是问题来了——市场上很难保证100%的质量。 网购的商品也是如此。 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天猫等网络销售平台的提供者或经营者往往事先制定严格的诉讼管辖方式条款,排除靠近客户的法院管辖权,购物物品出现缺陷,协议失败,与客户销售

很明显,这样的条款不利于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范目的的实现,是不当排除、顾客权利的限制,大多数情况下被互联网经营者夹在冗长的复印件中,通常顾客很难观察到这个条款的复印件,当然没有

像“天猫”这样的超大型网络购物平台制定的这样的条款强调了顾客对它没有实质性的选择权,如果不同意,就意味着放弃了大部分网上购物的权利。 因此,即使经营者履行了充分提示的义务,也不能像一般风格条款那样认定为比较有效。

以《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原二十四条)为审判依据,“经营者用样式条款……等方法排除或限制顾客的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顾客的责任等,对顾客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二、销售新车实际承诺交付二手车的,销售者不能说明履行了告知义务,构成欺诈

事件:张莉齐心协力向北京控告华通汽车服务有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事件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 2008 )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审判重点: 1、为家庭生活需要购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解决。 2 .汽车销售者约定向客户销售采用或修理的新车,发现客户购买后采用或修理的汽车,销售者履行告知义务,不能说明客户同意的,构成销售欺诈,客户按照客户权益保护法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7号指导案例,对各级法院之后进行的审判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为家庭生活费购买汽车,买方当然属于《顾客权益保护法》中所说的“顾客”,适用《顾客权益保护法》解决买方和经营者之间的欺诈纠纷应该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在现实中,考虑到汽车价值高,考虑到双方利益的平衡,有些法院不希望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解决此类案件。 这个方案以指导例子的形式,确立了为生活费购买汽车也能适用顾客权益保护法的大致内容,有助于提高对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力,诚实信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财讯】客户权益保护日,你不可不知的7大维权范例

同时,合同约定销售新车,实际交货二手车,销售者将销售的汽车缺陷通知客户,经后者同意,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当然要求,主张权利发生(主张变更合同),必须对权利发生的根据事实(得到告知和同意)承担说明责任。 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卖方还没有履行其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要求买方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同意)的证据,这逆转了客观的说明责任,不当加重了客户的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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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不论主观动机,故意购买劣质食品也可以依法索赔

事件: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企业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县)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审判重点:客户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人员或生产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其购买时应确保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律师评论: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第23号指导案例。

关于知道假买假的行为,很多人钻法律空的孩子,以为赚了不义之财,嗤之以鼻。 遇到同样的事件时,如果明确顾客知道假购买假期,也有不少法院否定其赔偿请求权。

很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这种惩罚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顾客购买时需要“不知道”食品。 因此,该指导例颁布后不久,《关于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主张生产者、销售者有权,生产者、销售者认为购买者对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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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表明了最高法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态度,最高法院支持各位食品药品安全行业的清道夫,通过法律手段,共同努力,鼓励市场清明。

四、职业假人也是客户,其合法需求必须得到支持

事件:丛李松和慈铭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潘家外来部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二中民终字第14088号

审判重点:对客户这个概念,必须有广泛的把握。 职业假人也是客户,其合理的请求可以支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客户要求经营者退货,增加赔偿的,由人民法院支持。

律师评论:如前所述,职业伪人知道假购买假,经常钻法律空子,被视为贪图不义私利的松棍。 但是,实际上,只是出现了这样的集团,恶霸为了不赔偿巨额,必须随心所欲地收敛那一行,有规律地工作,顾客权益保护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因此,当不良商家提出买方类“职业打假人”的答辩意见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该广泛掌握和肯定职业打假人的客户地位,完成市场清道夫的工作。

当然,关于职业假人是客户还是生产者,审判实践还有争议。 但是,根据《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见前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倾向于肯定“职业打假人”的顾客地位,毕竟在普通人知道食品、药品有问题的情况下,

五、极端天气引起航班延误,航空空企业必须采取措施依然不损失旅客

事件: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株式会社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事件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 2006 )上海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09号

审判重点: 1、航空空对客运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对实际承运人或合同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实际承运人和合同承运人提起诉讼。 被承运人申请参加追加承运人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现实情况决定是否允许。 2、由于不可抗力航班延误,航空空企业无法按时到达其他航班的旅客时,航空空企业是否会在到达目的地后提供换乘服务,以及换乘服务。 航空空企业未履行这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空企业在折扣机票上明确记载了“不可退款、不可签字”,但购买折扣机票的旅客不得因自己的理由退款和签名。 这样,旅客支付票后享受的乘车航班就不能剥夺按时到达目的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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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51号指导例,属于涉外例外,但也可以为国内同类事件提供相应的指导。 毕竟,“诚实信用”为民法帝王大致。

在本案中,极端天气是不可抗力的,因此航班延误,承运人似乎完全可以免责。 但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 即使不考虑本案的涉外性质,无论本案所依据的国际条约如何,只要看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大致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性履行通知、合作、保密等义务。

生活、航班因天气等原因延误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国内航空空企业大多无视,几乎没有能让旅客知道相关情况的,这个例子对航空空企业,应该是注意和警告。

另外,关于特价机票,航空空企业多附加“不可退款、不可签字”的条件,这样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正如本判决所说,它只是限制旅客根据自己的理由退款和签字的权利,并不剥夺旅客按时到达目的地的权利,航空空企业不得相应减少旅客的权利。 当然,这样的审判理由也被证明,如果有旅客自己以外的理由,可以将其作为“退款”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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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恶意违反合同故意不必要

事件:湖北金华实业有限企业与苏金水等商社的合同纠纷事件

法院:最高法院

案件编号:()民抗字第24号

审判重点: 1、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通常必须限制原审的审理范围。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支持其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与检察机关抗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不同时,并不意味着该请求的请求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抗诉支持。 当事人再审请求没有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再审中审理。 2 .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出售房屋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通知代理机构该特定房屋已出售,因此是一房二卖,其选择和委托监督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购买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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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本案是公报的例子,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一期(总第207期)。

由于房地产价值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限制了开发商惩罚性赔偿的违约范围和赔偿倍数,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也把惩罚性赔偿的前提不限于生活费和恶意欺诈。 这比《顾客权益保护法》宽松,实质上考虑到房屋价值巨大,有必要加强对买方的保护。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两种情况,无论开发者的主观态度如何,法院都可以要求承担购买价款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开发者是自己卖房子,还是委托别人卖房子,和代理人的信息表现不好,产生了误解,什么都不问。 正如诚本判决所说,这是卖方复印件的纠纷,不能与外部买家抗衡。 否则,会让买方承担开发者内部的经营管理风险,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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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某中介看房后,不通过该中介的,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事件:上海中原房地产顾问有限企业诉陶德华中介合同纠纷案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 2009 )上海第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

审判重点:在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企业提供的住房来源新闻,绕开该中介企业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卖方在多个中介企业挂牌销售同一房屋的情况下,如果买方以其他公众可以知道的正当方法获得同一房源新闻,买方有权选择价格低廉且服务良好的中介企业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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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号指导例子,正式拉开了我国示范指导制度的序幕,意义非常重大。

本案是“跳单”纠纷,在生活中很常见。 免除自己白白为别人做结婚服,中介往往设法避免购买者和购买者个人接触达成交易。 因此,在中介合同中加入禁止跳转条款,购买者违反合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的条款虽然不是违法的,但如本判决所述,在多个中介可以提供同样的消息,买家可以自己选择的情况下,不能利用以前中介的住宅资源信息说明没有构成违约。 实际上,这证明购买者没有得到中介提供的促进服务,根据《合同法》,中介不得要求报酬,购买者不支付时,当然不构成违约。

另外,中介为了保障自身利益,有时在样式合同中追加禁止购买者和其他中介人接触、签订合同的条款。 很明显,购买者为生活寻求中介服务的是客户。 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种样式条款侵犯顾客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顾客的权利,加重顾客的负担,当然无效。

结语

最后,我必须强调市场的净化取决于你和我的合作。 另一方面,奸商充满怨恨,但在自己受到侵害时忍气吞声,把一切希望寄托在有关部门积极执法上,这种态度永远无法改变市场的清明,相反,这是奸商和投机者梦想的天堂。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为权利而战,才能得到真正的权利!

律师的介绍

刘鑫(微信公众平台:法苑杂说),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执行的第一个方向:喜欢民商事合同、民商事执行、企业法律顾问、败诉论证、刑法。 将法学理论应用于实战,成功地突破了实践惯例。 经营好文案,微信公共平台“法苑杂说”,写小文。 “在新司法解释的背景下,24%到36%的利息区间的四点规则”、“汇款到没收的账户的钱真的不能退款吗? 》、“如果我为被强迫杀人的第一笔财富辩护,就采取这样的辩护措施”、“深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抢劫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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