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企业的员工,企业为此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社会保险。 年10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受到的伤害构成工伤,然后认定为工伤的10级残疾。 年6月,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期满后,劳动合同没有继续。 为了处理工伤赔偿问题,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然后企业根据仲裁判断支付了工伤医疗费、一次残疾补助金、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年1月,李某拿走内固定消费9000多元,李某认为二级医疗费用是后续治疗工伤造成的,提出仲裁,要求仲裁判断支持二级医疗的医疗费和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束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财讯】离职后工伤二次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争议

关于由谁负担李某的后续治疗费,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李某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保险停止了,所以后续的治疗费用必须由李某自己承担

第二种意见是后续治疗费用的支出是工伤造成的,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种意见是,工伤医疗补偿金不要一次重复,工伤保险基金或使用者必须补偿差额部分

分解。

我认为第三种意见是合理的。 理由是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由此可知,使用者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时,工伤后续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缴纳时由使用者承担。

2、工伤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因此劳动者在劳动者受伤后的治疗可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对于后续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必须支付。

3、不一次重复医疗补助金是工伤工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工伤职工离开原单位后工伤病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的一定医疗保障,是对必要的后续医疗费的大致补偿,由工伤职工实际支出。 可以找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弥补差额,例如后续治疗费不重复低于一次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必须由工伤职工自己承担。

(资料来源:芜湖经济开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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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离职后工伤二次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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