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新奥集团原社长受贿事件落锤城建道桥理事长向中国经济网送钱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3日(记者徐自立马先震)近日,北京新奥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北京新奥集团”)前社长郭再斌受贿事件终于闭幕,郭再斌上诉未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之一 而且,冻结的银行账户中,760.53万元作为受贿的违法所得被没收,馀款支付罚款,不足部分继续被追缴。

此外,还参与了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北京城建道桥集团”)。 郭再斌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城建道桥集团和北京新奥集团的合作工程项目提供了援助。 从2007年到2007年的10年间,郭再斌多次收到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姚某给的现金40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称,姚某是北京城建道桥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姚自然。

【财讯】北京新奥集团原总经理受贿案落槌 城建道桥董事长送钱

年4月30日,中国审判文件网发布了郭斌受贿二审刑事裁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 ( 2019 )京刑终103号),裁决书详细公布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郭再斌犯受贿罪的案件,并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北京0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

(一)从年到年,被告人郭再斌利用北京新奥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北京天润和泰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姜某)成为北京新奥集团项目的合作者。 年3、4月,郭再斌从姜某法定代表人北京春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所以市值306.44万元以下的价格以其女儿名义购买市朝阳区清河营东路1号院10号楼2单元2901房产,市值225.515万元以下的价格以其亲属白某1在市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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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009年至年,被告人郭再斌利用北京新奥集团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北京建设集团”)和北京新奥集团的合作工程项目提供援助。 年5月,郭再斌以市值188.5725万元以下的价格购买了亲属纪某由北京建设集团开发的市朝阳区清街2号院8号楼2单元402房产套。

(三) 2007年至年,被告人郭再斌利用北京新奥集团副总裁、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城建道桥集团和北京新奥集团的合作工程项目提供了援助。 从2007年到2007年,郭再斌多次收到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姚某给的现金40万元。

(四)从年到年,被告人郭再斌利用北京新奥小组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支付下属职务晋升等几个事项上提供帮助。 年1月,郭再斌将在其办公室领取某某出资20万元购买的北京最精炼的科技有限企业(现在在北京唱歌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改名。

年4月20日,被告人郭再斌被通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谈话。 本案立案后,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冻结郭再斌转入纪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资金85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再斌作为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受益,领取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受贿额特别巨大,必须依法处罚。 郭再斌收到某20万元股份制未遂,而且郭再斌在事发后协助办公厅追缴所有违法所得,可以对此给予轻微处罚。 因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郭再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冻结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户名:纪某,账号:×××)的存款和利息。 其中,人民币7605275元作为受贿的违法所得没收,馀款支付罚款,不足部分继续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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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原审被告郭再斌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这次郭再斌的上诉理由是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向别人提供帮助。 姜某企业购买开发的房子是预售期,只向不存在低价买家的亲属提供购买新闻某20万元的原始股票,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结合辩护人的意见,郭再斌方面要求二审法院重新考虑判决,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建议一审判决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律正确适用、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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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综合评价,郭再斌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4件事项都在郭再斌的职权范围内,贿赂方面都是郭再斌作为北京新奥集团的总经理,根据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职权,进行郭再斌 对郭再斌及其亲属有利或直接给予金钱,上述行为习惯符合受贿罪金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郭再斌购买涉案2901号和603号房产时,上述房屋已经竣工。 按照郭再斌的要求,姜某拘泥于郭再斌的职务身份,低价卖房。 郭再斌利用职务的便利,为自己及其亲属谋利的等价报酬是市场价格和交易价格的差额。 这是因为现房的市场价格和成交量的差额被认定为犯罪额更符合客观事实。 郭再斌购买的2901号房子,直到事件发生时,还没有全额支付。 但是,支付首付后,必须装修涉案不动产购买家具,已经实现了该不动产的实际控制和占有,认定犯罪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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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某出资额20万元为郭再斌购买的股票,在北京唱歌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曹某代持有的未上市流通的原始股票,该股票的证明书作为债权说明,应该支付某一方给郭再斌的承诺,不能引起股票的实际转移。 因此,这个事实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根据事务机关颁发的从业证明书,郭再斌在领取姚先生的金钱之前,事务机关掌握了事实的线索,因此不能说有坦率的情节。 郭再斌用案件机关的电话通知案件,有自动投票的情节,但案件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依法不自首。 一审法院认定郭再斌有归还赃物的情节进行评价,二审法院不再反复评价这种情节。

综上所述,郭再斌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法院不采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郭再斌作为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受贿额特别巨大,必须依法处罚 郭再斌未能领取某20万元股票,而且郭再斌在事件发生后协助事务所追缴了所有违法所得,依法给予了轻微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郭再斌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该维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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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裁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郭再斌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年4月20日,北京新奥集团有限企业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郭再斌通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谈话。 同年6月6日,北京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宣布,郭再斌涉嫌严重违反纪律,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书,因涉嫌受贿罪于去年4月20日被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捕。 现在被拘留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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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郭再斌于1983年7月进入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机械建设企业,随后进入北京市城市建设道桥工程企业、北京城建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企业、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快速发展有限责任企业等公司

据中国网财经报道,据某事件知情人士透露,郭年轻时来自北京道桥,是姚自和北京道桥的同事。 这次姚自为此送的钱,多以团拜、亲属年红包的名义,累计40万元的时间跨度接近10年。

北京新奥集团有限企业是2003年8月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是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国有大型公司。 年11月20日,北京新奥集团有限企业更名为北京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企业。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企业,原名北京城建道桥工程有限企业,是1983年7月由原建设工程兵部队集体转业改组组建的,现已成长为大型综合施工公司。 注册资金50000万元,具有公路、住宅建设、市政施工总承包壹级、基础和基础、桥梁工程、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格。 天眼调查显示,致达控股有限企业是北京城建道桥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持股55%; 致达控股集团有限企业是上海科联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科联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是民营公司,大股东是严健军,个人持有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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