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资本变动的提示公告

本企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新闻披露复印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解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副本提示:

1、这次股东权益的变动不会给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统治者带来变化。

2、这次股东权益的变动不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康泰生物”)接到企业控股股东、实际管理者杜伟民的通知,与袁莉萍(袁莉萍)签订“一致行动者委托表决权协议”等文件,股份分

一、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由于解除了婚姻关系,进行了财产分割,杜伟民先生计划将直接持有的161,331,675股企业股份(企业总股23.99% )分割为袁莉萍(袁莉萍)的名义。

这次股权分割后,杜伟民直接持有企业股份183、394、125股,占企业股份总数的27.27%,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为23、484、740股,占其持有企业股份总数的12.81%。 袁莉萍直接持有企业股份161,331,675股,占企业股份总数的23.99%。

这次权益的变动没有给企业控股股东、实际统治者带来变化,没有参与企业控制权的变更。 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袁莉萍(袁莉萍)将继续履行杜伟民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时取得的相关承诺。

二、这次权益变动的相关证明

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袁莉萍先生不寻求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承诺维持杜伟民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袁莉萍先生享有股票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双方签订了《一致行动者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份复印件如下

1 .一致行动的安排

. 1一致行动

1.1.1袁莉萍(袁莉萍)同意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在上市企业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进行投票时与杜伟民采取一致的行动,维持投票结果的一致性。 具体事项如下,但不限于此。

(一)行使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各种议案的提案权;

(二)向股东大会行使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三)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各议案的表决权

(四)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则、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1.1.2双方参加上市企业股东大会时应当保证事前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者杜伟民先生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 2一些事项信息表达和一致投票

1.2.1在本协议的比较有效期内,协议的任一方向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议案时,对议案的复印件和另一方进行充分的信息表达和交流,意见一致,杜伟民以双方共同的名义向上市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 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袁莉萍必须充分尊重杜伟民的意愿,按照杜伟民的意见提出议案,进行表决。 这位杜伟民的意见是最终意见,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应该据此就关于一致行动的一些事项作出一致的行动决定。

【财讯】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企业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1.2.2关于双方不向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在上市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双方必须对需要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信息表达和交流,意见一致时,杜伟民以双方共同的名义服从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意见一致,袁莉萍(袁莉萍)必须充分尊重杜伟民的意志,按照杜伟民的意见进行表决。 这位杜伟民的意见是最终意见,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应该据此就关于一致行动的一些事项作出一致的行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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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委托别人代理参加的表决

元丽萍(袁莉萍)不参加企业股东大会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表决权等委托股东权利的安排委托杜伟民(或杜伟民代表)参加会议,行使投票表决权。

2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的安排

. 1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委任

2.1.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袁莉萍(袁莉萍)在第一条1.3款的情况下,同意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持有康泰生物161、331、675股股份(占康泰生物现有总股东资本的23.99% )的上述股份 新股同样适用本协议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的约定,以下称为“目标股”)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监督提案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称为“委托权利”)委托杜伟民氏行使,与杜伟民氏维持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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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要求、召集、召开、出席康泰生物理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则、规范性文件或者上市公司章程,根据股东大会的讨论、决议所需事项的一部分行使表决权、提案权,选举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但不限于此。

(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则、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分红权、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除外)

(4)表决权委托期间,袁莉萍(袁莉萍)不再作为股东行使与目标股对应的表决权,不得委托第三者行使与目标股对应的表决权,不得取消上述表决权委托或单方解除。

2.1.2委托期间内,法律、法规、行政规则、规范性文件及上市企业章程规定的袁莉萍(袁莉萍)作为标的股票所有权利人应履行的新闻披露义务依然由袁莉萍(袁莉萍)承担和履行

2.1.3经过双方的事前信息表达,杜伟民根据杜伟民先生自己的意愿行使或委托与袁莉萍(袁莉萍)持有的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如果双方有不一致的意见,根据杜伟民先生的意见

. 2委托行使权利

2.2.1袁莉萍(袁莉萍)不再就上述具体投票事项分别向杜伟民先生发行委托书,但例如由于监督管理机构或上市企业等相关主体的需要,袁莉萍(袁莉萍)由杜伟民先生行使表决权 元丽萍(袁莉萍)必须委托杜伟民先生行使上述权利(为了满足政府机关批准、登记、备案所需的提交文件的要求),包括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元丽萍(

2.2.2杜伟民先生必须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依法行使委托权利,维护袁莉萍和上市公司的利益。 杜伟民先生不得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

2.2.3在本合同期限内的任意时间点,如果在本合同项下委托权利的赋予或行使不能以任何理由实现,双方应寻求最接近不能立即实现的约定的备选方案,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制定或调整本合同条款,本合同的目的

3 .效力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间的结束日期以下列情况中的任一较早日期为准: (1)双方就表决权委托的解除或结束/一致行动进行协商,一致书面签订结束协议。 或者(2)经双方协议同意,袁莉萍(袁莉萍)持有并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这些股票不再以其名义登记之日(袁莉萍)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后剩余持有, 或者(3)为了司法执行,所有或部分标的股票不再持有袁莉萍(袁莉萍)的上市公司股票时(发生这种情况时,袁莉萍(袁莉萍)在司法执行后也适用关于本合同的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的约定。 或者(4)杜伟民先生不能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实际统治者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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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委托和一致行动安排在袁莉萍(袁莉萍)持有康泰生物股期间不得取消或变更。

三、这次权益变动对企业的影响

1、这次股东权益的变动不会给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统治者带来变化。

2、这次股东权益的变动不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

这次股东权益变动的几个事项的具体复印件,请参照企业当天在巨潮信息网( cninfo )上公开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在这里公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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