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简称:大智慧证券代码: 601519号:临-04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公告( 45 )

本企业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复印件没有虚假记载、误解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复印件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截至2007年7月31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新增加的26份“民事判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结束了原告4名起诉企业、原告162名起诉企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一般合作)(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申报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现在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诉讼若干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 4名自然人

被告:企业

原始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02,577.63元

2、判决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 162名自然人

被告1 :企业

被告2 :立信所

原始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3,171,281.90元

2、判决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企业于年5月1日发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认定其发表的年报虚假披露新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虚假陈述 原告购买企业股票遭受损失与企业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的第一复印件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现在一切审理结束了。

法院认为,企业有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期为年2月28日,即发表年度报告的日期。

企业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止事前通知书》的公告,完全公开了虚假陈述的事实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文案和中国证监会[]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件具有高度的应对性,充分应对投资风险 因此,应该把这个公告日作为涉案的虚假陈述暴露日。

其中四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暴露前出售了所有企业的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不是在虚假陈述影响市场的阶段发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申报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和涉案的虚假申报应当认定没有因果关系。 因为这家企业不必因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财讯】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企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162名原告在虚假陈述暴露后继续持有企业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一些规定》第18条的规定,认为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的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

二、诉讼判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申报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4名自然人( 2名投诉企业、2名投诉企业、立信所)的诉讼请求。

(二)企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162名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17,699,942.46元,支付上述货款利息。

(3)立信所根据判决书(比较160名向企业和立信所申诉的自然人),对企业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162名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162人诉讼请求对应案件的受益费由原告和企业承担。

三、诉讼判决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对相关案件提出了预期负债,但最终确认的应赔偿金额可能与相应诉讼案例中计入的预期负债金额不一致,企业根据最终确认的应赔偿金额进行赔偿,上述判决对企业今年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判决是法院的初审判决,原告和企业如果不服该判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上诉。

企业将继续关注上述诉讼的一些事项和其他本企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立即履行新闻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观察投资风险。

四、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上海74民初454号、1221号、( 2019 )上海74民初25号、137号、260号、301号、325号、373号、465号、511号、638号、748号、896号、109号、109号

在这里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证券代码: 601519号:临-04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九)

本企业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复印件没有虚假记载、误解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复印件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截至年7月31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或“大智慧”)新增自上海金融法院的19份“民事调整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的63份“民”

一、根据《民事调整书》,上海金融法院对7名原告起诉企业、197名原告起诉企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一般合作)(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整确认。 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书的第一文案;

1 .诉讼当事人

原告: 7名自然人

被告:企业

诉讼请求:

(一)责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共计314,504.87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诉讼当事人

原告:自然人197名

被告1 :企业

被告2 :立信所

诉讼请求:

(一)责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共计24,274,144.45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第一事实和理由

企业于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企业有违法事实。

(二)调解结果

企业与上述原告204名自然人自行和解达成以下协议,人民法院确认。

(一)企业应当按照调整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4、628、144.20元。

(2)立信所依调查书(比较197名向企业和立信所申诉的自然人)对企业承担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调整结果对企业的影响

这次,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下,各方通过积极的信息表现以协商方法妥善处理了纠纷。 企业对上述案件提出了预期负债,但案件的调整执行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利益,企业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新闻披露义务,因此请广大投资者观察投资风险。

二、根据《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院对企业和立信相关证券虚假申报责任纠纷案件相关当事人347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 具体情况如下:

(一)二审诉讼第一句案

1 .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340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企业

2 .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7名自然人

上诉人1 (原审被告):企业

上诉人2 (原审被告):立信所

3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企业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依法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立信所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依法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立信所对大智慧的所有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当的,立信所的行为是过失行为,必须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二)判决和裁定结果

上海市高院对企业、立信所的上诉判决如下。

(一)对上诉人向1名原告自然人提出的上诉申请,变更为取消《民事判决书》相应一审判决部分的大智慧,赔偿1名原告自然人的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4,4707.01元,支付上述利息。

(2)对剩下的上诉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企业赔偿346名自然人的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38,794,437.59元,支付上述货款利息。

(3)立信所根据相关判决对上诉人大智慧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判决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对上述事件提出了预期负债,这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的执行可能影响企业的利益。

三、企业最近从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裁决书》,对企业在证券虚假申报纠纷案件中提出的57例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裁定如下:驳回企业复审申请。

企业将继续关注上述诉讼的一些事项和其他本企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立即履行新闻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观察投资风险。

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 2019 )上海74民初465号、673号、1176号、1183号、1221号、1228号、1305号、1436号、1485号、1570号、1616号、1810号、1821号、182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 )上海民终84号、102号、105号、106号、()上海民终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7号、47号、58号、59号、60号、61号、62号143号、179

在这里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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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企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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