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明远作为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从别人那里领取52.8万元现金,想为别人获利。 公诉机关控告其行为违反刑法,必须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明远有自首情节吗? 被告人的部分受贿金额是受贿还是人情往来? 被告人的量刑适用缓刑吗? 这些问题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辩论双方以上述争论的焦点为中心举行了举证证明,发表了讨论意见。

【财讯】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受贿案 刑九后受贿罪怎么量刑?

由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大,本案审判由内江市中区法院院长李晓鹏亲自担任审判长,内江市中区检察院检察长裴运华出庭支持公诉。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判,法庭将进行充分调查,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本案择日宣判。

内江市中区法院官方微博利用该法院频道提供的视频直播技术,全程直播了此案的审理过程。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本微博、本法院频道在线即时观看。

事件概要

公诉机关从年到年,被告人陈明远在担任内江市资中县畜产食品局局长和资中县水务局局长期间,在管辖区内的养殖户和养殖合作社获得国家补助金,帮助城市建设商建设管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的过程中,从他人那里发来的现金

陈明远被告因涉嫌受贿罪于5月9日被刑事拘留,5月25日因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5月2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违反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必须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讨论双方争论的焦点:

1、被告人陈明远是否有自首的情节。 被告人陈明远的事件情况是否符合自首认定的规定。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远利用职务时,为他人谋利,从年1月到年2月期间共收到16次他人现金52.8万元。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中第13项和第16项共计26万元是受贿犯罪,其余14项共计26.8万元是人情往来,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

3、被告人对陈明远的量刑意见是否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收钱是受贿还是人情往来?

公诉机关指责被告人陈明远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从年1月到年2月期间共收到16次他人现金52.8万元。 被告人陈明远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中第13次和第16次共计26万元是受贿犯罪,其余14次共计26.8万元是人情往来,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行贿人张某等16人的证词,钟某等11名相关证人的证词证明了向被告人陈明远送钱的时间、地点、目的。 证明被告人和贿赂者之间进行了权利金交易,被告人以权利牟取私利。 而且检察方面认为,根据收到的金额,远远超出了人情往来的范畴。 另外,陈明远知道别人有具体要求,承诺实施为别人获利的权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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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认为法庭出示的证据依法取得,证据来源合法,复印件客观真实,要求法庭录用。

有自首的情节吗?

被告人陈明远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事件后有自首的情节。

起诉者认为被告人没有自首。 检察方面说被告人陈明远没有向检察机关自首,没有积极承认受贿问题。 如果后来做了思想工作后通知检察部门掌握了受贿线索的一部分,被告人就会相继说明受贿的事实,具有被动性。 根据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自首的情节。

缓刑适用吗?

被告人陈明远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根据刑9受贿罪的认定,使用金额和情节的判决模式,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的处罚,建议缓刑,在职场上继续考察被告人

检察方面认为,从被告人陈明远受贿额来看,其情节特别严重,同时事件后陈明远家属只返还了3万元,悔恨的表现不足,基于上述理由不能适用缓刑。 检察起诉被告人10月,法院应该根据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9)》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决。

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

因为这件事的审理日期正好是第二个国家的宪法日。 在法庭争论阶段,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后对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这在法庭上很少见。 被告人警告说应该通过这次教训敲响警钟,积极改造,建立遵守纪律的公民。 检察院方面也赞同辩护律师这种行为。

被告人的陈述:无视党和人民的培养

“首先请法院和公诉人认定自首情节。 其次我的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之路。 我尊重法院的判决。 这是我的初犯也是最后的犯罪,请给我法庭改过自新的机会。 ”。 被告人陈明远在辩论中是这么说的。

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陈明远说:“从5月9日开始每天都在反省自己的错误。 我在单位没有做好表率,没有遵守廉洁的底线。 我给党和人民造成了损失,辜负了党和人民的培养。 我积极筹集资金退款。 希望法院能给我机会,我会好好学习法律,成为社会上有用的人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的表现,积极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足五千元,情节重的,对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分的情节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多次未解决贪污的,根据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罚款。

“(三)贪污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罚款。 金额特别巨大,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多次贪污未解决的,根据累计贪污金额处罚。

“犯第一项罪,在提起公诉前先归还自己的犯罪、诚实忏悔罪、积极归还赃物,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有第一项规定情况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况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罪,在第三规定情况下判处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等情况,在缓刑两年期满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判处终身监禁,减刑、假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罪的亮点:

1、修正案(9)制定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取消金额限制,将贪污受贿额标准变更为“金额+情节”。

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说:“贪污受贿罪的将来必须关注金额,其中几个变化是贪污受贿的动机和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等越来越受到关注,减少了过去单纯看金额时的不均衡和不合理现象。”

2、修正案(9)对贪污受贿犯罪特别规定重大情节处以死刑缓刑期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在其死刑缓刑期达到2年后,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减刑、临时

专家认为,在慎重使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终身监禁作为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人不执行死刑的替代措施,可以体现出适合犯罪的大体情况,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犯罪人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役期限很短

:科幻编辑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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