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13日,黄某将其所有轿车在武汉某财保企业投保交强险和三责任保险(三者保险限额为300000元,购买不免除赔偿)。 保险期间都是从年3月14日0点到年3月13日24点。 年3月5日,黄某驾驶所有轿车与行人冯某相撞,造成冯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后,黄某开车离开现场,于去年3月7日投票给警察部门。 年3月19日,交通警察部门对该事故编制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驾驶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发生人身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必须立即救助伤者,迅速向工作中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由黄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冯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与冯某接班人签订了赔偿协议,黄某向冯某接班人支付了赔偿金250000元。 之后,黄某向武汉某财保企业申请请求,保险企业同意在较强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黄某因交通事故有逃逸行为,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予赔偿。 黄某在事故发生后,认为黄某只是离开现场,没有故意逃生行为,同时由警察部门投票,不应该认定为交通事故的逃生行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赔偿。 双方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的逃跑行为有争议,成为诉讼。

【财讯】怎么认定交通事故逃逸行为?

【分支】

在本案中,关于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逃逸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交通警察部门认定黄某驾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如果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发生人身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必须立即救助伤者,迅速向工作中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确认了黄某没有按规定保护现场,黄某有逃亡行为, 另外,警察部门发行的认定书中也没有记载黄氏的逃亡行为。 因此,黄某的行为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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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是,根据交通警察部门发行的认定书,事故发生时期为年3月5日,黄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有离开现场的行为,于年3月7日投票给了交通警察部门。 由于黄某在事故发生后有离开现场的行为,冯某在事故发生后死亡前没有接受救治。 黄某离开现场的行为与冯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黄某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以上投票给警察部门,其行为主观上明显是故意逃避交通事故的处罚,交通警察部门不确定有交通事故的逃脱行为,但结合本案的事件,黄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交通事故的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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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事故的逃脱。 理由如下。

(一)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状况的比较解体;

1 .比较交通事故的逃跑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况: (1)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开车、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开车离开事故现场(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饮酒后和无证驾驶等嫌疑,通报后没有履行现场的待机解决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的情况(4)交通事故当事人 无故离开医院(5)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名字、假住所、假联系方法离开医院(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逃跑躲藏(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交通事故发生, 有证据应该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8)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或者不协商支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证据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留下本人的真实消息,强制离开现场[1] 从上述规定可知,黄某的行为符合第2条的规定,构成交通事故的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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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避行为的情况,(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没有争议,撤退现场自行协商处理,达成协议,留下实名、联系方法后,一方反感通报的情况(2)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事故受伤者 开车离开现场,及时通报(3)交通事故当事人把伤者送到医院后,确实需要暂时离开医院,得到伤者或伤者家属的同意,留下本人的真实消息,在协商的时间内返回。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而因急救治疗等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通报(5)有交通事故当事人开车离开现场,不知道或无法发现事故的发生的证据(6)因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可能遭受人身事故, [2]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黄某的行为不适合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情况。 通过比较拆除符合上述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情况和不符合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情况,黄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事故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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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本案进行分解

事故发生后,黄某离开事故现场的时间为年3月5日,警察部门接到黄某通报的时间为年3月7日,期间长达24小时365天。 黄某24小时365天后破案的行为表明,黄某不是因为需要亲自协商处理纠纷,及时救治事故伤员,或将伤员送往医疗救治等原因暂时离开现场。 在时间上,黄某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是暂时或即时的,而是长时间逃离现场消极地接受事故解决的行为。 根据黄某24小时365天后投票的事实,黄某应该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离开现场的行为主观上是放任或故意(间接),也是逃离现场接受事故解决的行为。 因此,黄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24小时365天后投票给警察部门,这是因为黄某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主观上放任或故意(间接)接受事故解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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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并不是冯某直接当场死亡,冯某的死亡与事故发生后的急救治疗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黄某在这次事故中离开现场的行为与冯某当场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此,黄某在这次事故中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得受法律保护,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 黄某因该事故离开现场的行为未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时,保险企业必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由此保护黄某的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限制了保险企业不赔偿的情况。 黄某在这次事故中离开现场的行为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逃逸行为时,保险企业必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范围内赔偿,其责任由黄某自己承担。 很明显,黄某在这起事故中非法或违法行为不得受到法律保护,必须对行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交通警察部门未确定交通事故的逃避行为,因此,保险企业不得转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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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通过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情况的比较解体以及结合本案事件解体,黄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交通事故逃逸。

法官的介绍

刘光辉(微信公众平台:光辉法官),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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