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7日,本法院频道第一篇拙文《隐瞒结婚事实侵犯性权利,构成重婚罪》(以下称“隐婚”)。 。 被认可,在法律部门排名第一的微信公共平台“法律阅读库”于6月8日全文转发。 “隐婚”这篇文章结合公开例子,首先分析行为者李某隐瞒结婚事实某以夫妇名义公开居住,李某涉嫌构成“重婚罪”,同时“重婚罪”事件是自诉事件,大体上是“不忽视投诉”的观点

【财讯】再谈“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

“隐婚”一文发表后,江西理工大学的冯江副教授通过“法律读库”发表了“重婚罪的构成”(以下称为“构成”),对“隐婚”这两个主要观点提出异议,认为本人的观点值得探讨。

为了安全,本人重新整理案件,调查司法解释,咨询实务专家,调查专家意见等,认为“隐婚”一文的第一观点(包括“批准”的引用)没有问题,“构成”的第一反驳意见成立。 为了辨别是非,并且向冯江副教授求教,特别成了这篇文章。

二、李某行为的性质及其“批准”的引用

“构成”一文认为本人在“隐婚”中以“批准”为论证依据是不合适的。 这一批准均被称为《最高人民法院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夫妇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因重婚罪被定罪的批准》(法复[1994]10号)。 该批准于年1月18日废除(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通过,自年1月18日起施行)。 。

我国刑法适用大致“从旧兼轻”(对行为的定性及处罚大致适用行为时的旧法,新法处罚轻的适用新法)。 “批准”于年1月18日废除,但“隐婚”是李某隐瞒结婚事实以夫妇名义与他人公开居住从年到年,当时“批准”没有废除,根据当时的“批准”,李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重婚罪”。 因此,“隐婚”一文引用“批准”论证李某的行为是恰当的,因为“构成”一文认定的“隐婚”作者不是根据的“批准”,而是已经废除了。 关于本案中的非法同居行为,如果以重婚罪解决的话,已经没有根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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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重婚罪的启动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宣告解决的案件( 4类)、人民法院没有提起公诉的同时受害者有证据说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8类) 3种。 自诉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公诉,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刑事案件。

重婚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受害者有证据说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重婚罪案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但“重婚案件通常由受害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重婚罪案件以自诉为主,以公诉为辅(受害 经过刑事审判长和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案件确实以自诉为中心,本人作为律师担任提起受害者刑事自诉的“重婚罪”案件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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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准”的废除不影响“事实婚姻”能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是相对的。 一般来说,有配偶的人如果以夫妇的名义和婚外异性持续且稳定地同居,就可以认定为“事实结婚”。 “事实结婚”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缺乏结婚的合法形式,但有结婚的果实。 而且刑法认定“事实结婚”为结婚,婚姻法认定“事实结婚”无效,两者不矛盾。 承认“事实结婚”具有结婚的本质,与“事实结婚”不合法,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事实婚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带来严重伤害,影响家庭稳定,不仅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气,也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造成实质性损害。 即使刑法上“事实婚姻”泛滥,我国的一夫一妻制也面临被货架空的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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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废除“批准”的理由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除,刑法已经有确定规定”,不是其他。 实际上,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相比,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没有根本的方向变化。 因此,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对重婚罪中“事实婚姻”的认定没有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废除了《批准》,认为配偶发生了“事实婚姻”,从重婚罪论的观点来看是没有根据的,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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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批准”废除后,司法实践中包含的最高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贯彻“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观点,换言之,“批准”的废除并不意味着重婚罪的认定会发生根本的变化。 让我举两个例子。 作为第一个例子,年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共同审查的《刑事审判参考》(第97届)刊登了“外籍被告人结婚后,在中国国内以夫妇名义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的例子。 案件被认定被告人在海外已婚,在国内与他人以夫妇名义非法同居,生孩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这个例子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山东济南警察隐瞒结婚事实,以他人和夫妇的名义公开居住,以“重婚罪”嫌疑立案搜查。 另外,最新版的主流刑法教科书、司法考试指导用书也支持这样的观点。 (资料来源:法律阅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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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介绍

李学辉律师,祖籍山东临沂,中国政法大学统一招聘民商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伙伴。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人、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多次当选为北京市优秀律师100名,北京市优秀律师100名党员。 华中师范大学成立一百一十周年一百名杰出毕业生。 李学辉律师被许多大学聘为法律硕士兼职指导(兼职教授),现在是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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