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于年8月20日通过包商银行和河套村镇银行存款了被告魏某在内蒙古陕堤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人民币31万元。 之后,王某多次向魏某索取上述款项,但没有结果。 因此,王某以向魏某支付上述款项为借款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魏某偿还借款31万元。 王某主张提供银行汇款两张,用两张明细表向被告魏某说明借款31万元,完全履行了贷款义务。 被告魏某声称,王某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存入其账户的31万元,由案件局外人存入王某,案件局外人用于向魏某偿还负债。

【财讯】仅持有汇款凭证能否说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金融机构的转账证明书在法律上一般是存款人向被存款人履行义务的证明书,不一定反映两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这个义务的法律关系既有借贷的情况,也有赠与和买卖合同关系等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对发生转账证明书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应该是持有转账证明书的原告,转账证明书的性质是主张案件的外人对此偿还负债的本案被告 比较被告转账证明书提出的“案件局外人指定王某存款,案件局外人用于对魏某偿还负债”的抗辩理由,证明只有被告自己的陈述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持异议,不予采用。 另外,原告提供的转账证明书不能直接说明其主张的事实,但被告不能取得转账证明书中的31万元存款,提出证明答辩的证据,因此法院推定双方的关系为贷款关系,被告以31万元存款为原

【财讯】仅持有汇款凭证能否说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资料来源:杭锦后旗法院)

:科幻编辑器7

标题:【财讯】仅持有汇款凭证能否说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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